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黃友三 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 律師被告 楊瑞彬
陳國展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3年度自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所涉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自字第103號判決免訴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桂英
法官余欣璇法官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