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07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致瑜選任辯護人黃慧敏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致瑜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鄭致瑜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可能另涉犯加重強盜未遂罪,屬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參酌被告就醫情形、家庭狀況及本案發生經過,亦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裁定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陳秋君法官吳若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