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調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調訴字第7號原告韓氏大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啟明 被告 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4年1月1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4年1月30日宣判,惟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對被告之起訴,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