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97號原告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玉芝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劉依伶 律師 劉進福 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複代理人 林詩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原告,除訴訟標的對於該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外,非經他造及該人同意,不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條之規定即明。又同條第1項第2款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原當事人間,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而言。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僅以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嗣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提出「民事準備㈠暨變更訴之聲明狀」追加 鄭文泉 為備位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見本院卷第164頁),惟其訴訟標的對被告、鄭文泉非必須合一確定,且被告不同意原告訴之追加,依上開說明,自不應准許,原告追加之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