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6070號、97年度偵字第2693、3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及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檢察官起訴後,於民國97年4月18日將卷宗及證物送交本院,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並諭知禁止通信、接見。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7月18日起延長羈押
2月及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施介元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