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抗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抗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抗字第71號再抗告人乙○○上列再抗告人為被繼承人甲○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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