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訴字第2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因給付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繳納全部裁判費(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明確固無問題,其第二項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黃世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