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4月23日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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