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義務辯護人劉家榮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36070號、97年度偵字第2693、3307、11549號、97年度蒞追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參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檢察官起訴後,於民國97年4月18日將卷宗及證物送交本院,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並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嗣因3月羈押期間屆滿,而裁定其於97年7月1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及禁止接見、通信。又被告甲○○因另案毒品案件確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執崑字第10967號執行指揮書而向本院借提執行,並於97年8月27日起執行該刑罰(上開延長羈押期間已於97年7月間執行14日、於同年8月間執行26日,共計執行40日),至98年8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本院自98年
8月28日起接續羈押以繼續執行剩餘20日之羈押期間。因羈押期間於同年9月16日屆滿,遂裁定其自98年9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復因羈押期間又於同年11月16日屆滿,遂分別裁定其自98年11月17日、99年1月17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之羈押期間又將於99年3月16日屆滿,惟被告前有多次毒品及竊盜前科紀錄,並曾因另案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足見其意志力薄弱,確有逃亡之虞,且於本案審判中所為之供詞又多次附和其他同案被告之辯詞,亦足見其確有勾串共犯之虞,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施介元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