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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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55號上訴人即被告 誠佳 家具行即 李詩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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