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除查封扣押程序外,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乙○○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本院強制執行案號97年度執字第45515)附表一:
⑴台中縣大里市○○段○○○○○號、建、5301.73平方公尺、
範圍:10萬分之305⑵同上段1209建號(門牌號碼:台中縣大里市○○街15之1
號4樓)、面積合計86.84平方公尺、陽台11.39平方公尺、範圍:全部(共同部分:建號1427、1428)附表二:
⑴台中縣大里市○○段○○○號、建、2306平方公尺、範圍:
10萬分之843⑵同上段2035建號(門牌號碼:台中縣大里市○○路○○○巷○
○弄○號6樓)、面積合計75.56平方公尺、陽台6.05、花台
3.87平方公尺、範圍:全部(共同部分:建號2150、2151)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李國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