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78號聲請人 凃信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路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路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暨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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