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榮吉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權人 劉淑琴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理人 林若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5年1月29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顯示,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清算財團為債務人所有新竹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各為40分之1、40分之1、100000分之777、100000分之400、100000分之1698)(面積各為4.13平方公尺、121.46平方公尺、676.64平方公尺、365.28平方公尺、615.27平方公尺)。其不動產之價值,以所有持分換算土地公告現值之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75,216元(其中新竹市○○段○○○○○○○○○○號之部分為11,302元,835、839、848地號之部分為363,914元),經核新竹市○○段○○○○○○○○○○○○號土地已有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800,000元,又經抵押權人到院陳稱抵押債權金額為458萬元、將另行主張抵押權等語,抵押債權之擔保額已顯逾上開計算總額。而上開未有設定抵押權之新竹市○○段○○○○○○○○○○號土地,以其所有持分換算土地公告現值之總額為11,302元,因債務人前已具狀聲請以變價處分方式進行,該金額應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之日後所需管理人報酬、鑑估、登報等費用。倘再予變賣拍賣,考量標的為持分土地、地目為道等因素,其變價金額將無實益。綜上,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應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
三、本院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其中債權人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終止清算程序,其餘債權人則未具狀陳述意見,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縱使變價亦無實益,徒增勞費,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