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江晃榮 被告 温珮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就苗栗縣○○鎮○○段○○○○號(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鎮○○里○鄰○○街○○號2樓)及所坐落之同段138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房地)各5分之1所有權存在,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計算式:系爭房地交易價額2,500,000×1/5=5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苗栗縣○○鎮○○段○○○○號及同段138地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温珮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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