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89年度重簡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三О五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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