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三О五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