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小字第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八八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大為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桃小字第八八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下午四時,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肆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發票日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付款人
泛亞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第000000000號、票據號碼PA0000
000號、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二萬七千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
付款提示時,竟不獲兌現,是本於票款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院爭執,復無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因之,應以原告所述堪信為
真實。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於法自屬有據,洵應准許之。
三、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十萬元以下,應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路○○○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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