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丁○○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8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公開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曾宗欽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