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2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5月11日起至民國135年5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95年5月12日向第三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借款二筆共2,986,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5年5月16日②106年5月16日止,按期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8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469,487元②476,668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與第三人建華商業銀行合併,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2件、交易明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2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98-3│建│2,387.00│10000分之132│├──┼───┼────┼────┼────┼─┼────┼──────┤│002│臺南市○○區○○○段│498-36│建│15.00│10000分之132│└──┴───┴────┴────┴────┴─┴────┴──────┘┌──────────────────────────────────────────┐│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30│臺南市東區崇│臺南市東│7層樓房│45│58│13│11│平│鋼筋│6.│平│全部│││00│善十五街3○巷○區○○段│鋼筋混凝│.0│.4│.4│6.│方│混凝│00│方│││││62號│498-3地│土造│3│9│7│99│公│土造││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德高段309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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