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 陳孝龍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陳孝龍於90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借款期限自90年3月30日起至91年3月2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案外人陳孝龍屆至清償期尚欠本金共1,1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本票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5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22│建│101.00│5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5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39│臺南市東區育│臺南市東│4層樓房│86│86│平│全部│││4│樂街16○號○區○○段│補強傳造│.3│.3│方││││││422地號││3│3│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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