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調偵字第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
2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牽連犯、連續犯、有無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有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內容可資參照。查:
㈠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業經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
被告所為前開恐嚇犯行,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
㈡按「主刑之重輕,依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
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修正後刑法第35條規定甚明。刑法施行法於95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條之1,該條規定有關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且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而舊刑法係以銀元為單位,且應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提高10倍,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公布施行後,有關罰金刑部分,僅變更貨幣單位,新舊刑法就罰金數額之規定並無不同,即新法無何有利之情形,依修正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依舊法之規定。但查刑法第33條第5款業經修正公布為「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較之修正前規定「罰金:1元以上。」顯然不同,核諸前揭第35條規定刑之輕重比較標準,刑法第305條之刑度,以行為時之法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95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刑法第41條修正施行前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
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同」;再於修正施行後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且修正施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照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業已95年7月1日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依照行為時與95年7月1日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刑法第41條規定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四、本院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縱有嫌隙,亦應以理性方式妥善解決,詎被告不循此圖,反以簡訊傳送恐嚇字眼恫嚇告訴人,難認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法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