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70號聲請人臺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即連帶保證人 葉林翠蘭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李大川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6月16日起至112年6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李大川於89年8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點2計算,借款期限自89年8月25日起至90年8月25日止,按月繳息。如未按期繳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李大川自90年3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2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案外人即連帶保證人葉林翠蘭已死亡,目前遺產由相對人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管理中,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7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096-6│建│270.00│10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7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5│臺南市南區新│臺南市南│5層樓房│61│61│平│鋼筋│8.│平│全部│││56│建路3巷16○○○區○○段│鋼筋混凝│.4│.4│方│混凝│23│方││││1│號│3096-6地│土造│3│3│公│土造││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鹽埕段15553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