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1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五六號
聲請人甲○○
送達處所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32┌────────────────────────────────────────────────────────┐│本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五六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八十九年一月五日│伍拾萬元│00000000││├─┼─────────┼───────────┼───────────┼────────┼────────┼──┤│2│甲○○│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肆拾萬元│0一九一八八││├─┼─────────┼───────────┼───────────┼────────┼────────┼──┤│3│甲○○│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陸拾萬元│00000000││├─┼─────────┼───────────┼───────────┼────────┼────────┼──┤│4│甲○○│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叁拾伍萬元│0一九一七七││├─┼─────────┼───────────┼───────────┼────────┼────────┼──┤│5│甲○○│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貳拾萬元│00000000││├─┼─────────┼───────────┼───────────┼────────┼────────┼──┤│6│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柒拾萬元│0一九一八六││├─┼─────────┼───────────┼───────────┼────────┼────────┼──┤│7│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叁拾萬元│00000000││├─┼─────────┼───────────┼───────────┼────────┼────────┼──┤│8│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陸拾萬元│0一九一七八││├─┼─────────┼───────────┼───────────┼────────┼────────┼──┤│9│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叁拾萬元│0一九一八0││├─┼─────────┼───────────┼───────────┼────────┼────────┼──┤│0│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伍拾萬元│0一九一七九│││1│││││││├─┼─────────┼───────────┼───────────┼────────┼────────┼──┤│1│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伍拾萬元│0一九一八一│││1│││││││├─┼─────────┼───────────┼───────────┼────────┼────────┼──┤│2│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伍拾萬元│0一九一八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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