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聲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司聲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聲字第81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958號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三、惟查,本件兩造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司聲字第685號裁定就兩造支出之訴訟費用確定其費用額,是,聲請人再為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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