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5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變更子女之姓氏,聲請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經本院通知聲請人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已於
99年3月1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從而,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