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鈞昱具保人張世充
林游秀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林游秀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世充、林游秀華因受刑人林鈞昱犯恐嚇案件,經本院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鈞昱犯恐嚇案件,經本院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10萬元,由具保人張世充、林游秀華分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本院刑保收據影本各2紙附卷可稽。
嗣受刑人確經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且具保人2人經合法通知,亦未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業經本院審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沒字第70號執行卷宗無誤,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足見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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