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秀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6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秀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迄於99年6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應更正為「迄於99年3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莊秀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又被告曾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其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1.12毫克,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下,竟仍心存僥倖,執意駕車於道路上行駛,危害公眾行車安全,應予非難,兼衡其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之程度,以騎乘機車方式違犯刑律,犯罪手段較輕,並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偵卷第4頁),與本次犯罪未肇生交通事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637號被告莊秀峯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2樓居新北市○○區○○街○○號3樓303房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秀峯前因殺人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8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4年、8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3715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嗣於96年間經減刑後,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3月,於民國91年8月1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迄於99年6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明知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102年2月3日20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號3樓303房之居所內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騎乘車牌號碼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欲外出購物,嗣於同日20時3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與正義南路前,經警查獲,並當場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2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秀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附卷可稽。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認定,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百分之0.11以上者,其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應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法務部88年5月18日88法檢字第1669號函參照)。從而,被告之呼氣酒精濃度既達每公升1.12毫克,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甚明,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莊秀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稽,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02月19日
檢察官徐世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