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9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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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90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