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99號檢察官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1歲
身分證統一住屏東縣里
之四十號(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
理由甲○○因違反職役等罪,經中部地方軍事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徒刑5月│├────────┼────────────┼────────────┼──────────┤│犯罪日期│93.10至93.12.01│93.10至93.12.01│0至93.12.0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85年偵字第733號│85年偵字第733號│偵字第73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850000字第347號│850000字第347號│00字第347號││實││││││審├──────┼────────────┼────────────┼──────────┤││判決日期│85.12.24│85.12.24│85.12.2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85年易字第347號│85年易字第347號│易字第3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6.2.7│86.2.7│86.2.7│├─┴──────┼────────────┼────────────┼──────────┤││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86年執字第628號│86年執字第628號│執字第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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