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748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男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公館鄉福德村五鄰福德三九號選任辯護人 魏早炳 律師
魏翠亭 律師 陳恩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女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公館鄉福德村五鄰福德三九號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