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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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三三號
自訴人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涉犯瀆職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