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機票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康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景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又上開規定於對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如下:(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周素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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