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九號
證人甲○○○右列證人因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九號被告乙○○背信案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具狀,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為理由主張拒絕證言權;惟按證人拒絕證言,應將拒絕之原因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證人並未釋明拒絕之原因;況證人就本件相關事證,已經本院另案(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判處罪刑在案,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官夏一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