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破字第一號
聲請人 徐鼎賢 律師(即甲○○破產管理人)右聲請人因甲○○破產事件,聲請認可破產財團債權分配表,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破產財團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經聲請人予以清理變賣,共得款新台幣(下同)肆拾捌萬肆仟叁佰貳拾柒元,扣除財團費用壹拾壹萬零肆佰零伍元(聲請狀誤載為壹拾壹萬零參佰肆拾貳元),可分配之金額為叁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陸元。按本件登記債權總金額為貳仟伍佰陸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分配之比例為百分之一點四三三。茲依各債權人登記之債權額及分配比例,作成破產財團分配表,爰依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聲請認可並予公告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破產財團分配表,認該分配表(如附表)並無不合,應予認可並公告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