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申○○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
林錫恩律師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申○○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事實
一、申○○係前立法院院長,現任立法委員,並自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即擔任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路○○號,下稱臺中區中小企銀)董事長,卯○○亦自同日起在該行擔任常務董事,至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卯○○透過董監事改選,取得臺中區中小企銀之經營權後,仍由申○○繼續擔任董事長,而卯○○僅擔任副董事長,至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改選董監事後,始由卯○○擔任董事長,且二人結識多年交情匪淺。臺中區中小企銀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復更名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中 商銀 ),卯○○亦係 廣三 集團總裁,臺中商銀於八十七年十月間改選董監事後,卯○○獲推擔任該行董事長,遂與廣三集團財務處處長 張小華 、財務處財務室經理辰○○(原名 黃祝 )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計劃利用其擔任臺中商銀董事長之便,違背其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職務,以規模不大、營業狀況不佳之公司或法人之名義向臺中商銀借款,套取鉅額資金,用以投入股巿非法拉抬順大裕公司股票之價格,而牟取不法之利益。卯○○遂遣張小華與申○○聯繫,申○○知悉後,即與卯○○、張小華、辰○○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其找 唐秀 (即丁○○○所稱申○○之太太)所熟識之丁○○○提供 吳女 為負責人之 知慶 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知慶公司)之資料,供廣三集團向臺中商銀非法貸款套取鉅額資金。申○○同意找丁○○○提供知慶公司充當人頭貸款後,卯○○即透過張小華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某日,令辰○○簽發其申請之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支存帳戶39645─4號、支票號碼:AK000000
0、AK0000000、AK0000000號、發票日皆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面額各新台幣(下同)五千萬元,合計一億五千萬元之支票三張,作為申○○介紹丁○○○同意以知慶公司名義供廣三集團向臺中商銀貸款之條件交換。辰○○即依張小華指示簽發上開三張支票交給張小華,張小華旋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某日持該三張支票至立法院院長辦公室欲交給申○○,因申○○不在辦公室內,其助理戌○○遂打電話與申○○聯絡,並向申○○報告此事,申○○知悉後即指示戌○○收下該三張支票,並交待戌○○與知慶公司股東酉○○聯絡,欲以該三張支票向酉○○調借現金。
二、申○○收取上開三張支票後,隨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六時許,透過臺中商銀董事會主任秘書 黃復元 打電話通知臺中商銀臺北分行經理丙○○於當天上午十一時許,至申○○位於臺北○○○區○○街○○號三樓之一住處大樓一樓,丙○○依約前往該大樓一樓 黃蓁蓁 住處時,申○○已在該處等候卯○○,至中午十二時許,卯○○與辰○○先後抵達,卯○○與申○○、黃蓁蓁等人即先洽談有關知慶公司及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蓁蓁,下稱台融公司)辦理貸款之相關事宜後,至同日下午六時許,卯○○即向丙○○稱有放款案子要辦理,要丙○○聯絡臺中商銀臺北分行辦理貸款業務之承辦人員到該分行辦公室待命,丙○○乃聯絡該分行之 襄理 壬○○、授信業務人員 詹憲政 、己○○及甲○○前往待命。卯○○交待丙○○留在該處繼續處理,若有事情再打電話給他後,即先行離開,至同日晚上八時許,申○○與丙○○、辰○○一同前往該大樓三樓申○○住處,申○○表示有一件知慶公司申請貸款十五億元的案子要辦理,要丙○○等候知慶公司負責人丁○○○攜帶資料前來辦理。同時即由同住該處之唐秀打電話與丁○○○聯繫,通知丁○○○儘速前來,丁○○○接獲通知後即於當天晚上十時許到達,因所攜帶之知慶公司資料不全,丁○○○遂通知其弟戊○○攜相關證件資料前來。同時丙○○亦聯絡臺中商銀臺北分行襄理壬○○及承辦人員攜帶借款申請書、約定書、本票、借據等資料,前來申○○住處辦理知慶公司申請貸款之相關手續。申○○與卯○○、張小華、辰○○、丁○○○,均明知知慶公司之資本額僅二千萬元,該公司八十六年度之營業額為零,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淨值為一千八百二十萬二千元,該公司復在其他金融機構尚有四千九百四十萬元之貸款債務,並無可向任何金融機構貸得十億元無擔保信用放款之條件,但是經協議後,丁○○○亦同意以知慶公司之名義向臺中商銀申請:㈠十億元之信用貸款,由丁○○○再與戊○○、巳○○聯絡,並由其二人擔任該十億元信用貸款之連帶保證人,㈡另以廣三集團提供之順大裕股票質押借款五億元,共計十五億元,供廣三集團使用。丙○○、壬○○等人因受雇於卯○○,復畏於申○○與卯○○相互間之權勢,遂依其二人之指示辦理,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凌晨三、四時許,始離開申○○之住處,旋返回臺中商銀臺北分行繼續作業,並於同日中午,即派專人將此件授信案送至臺中商銀總行審查。申○○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一時二十七分許,趕抵臺中商銀總行,關切此案之進展。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知慶公司貸款案在尚未經 常董 會開始討論程序前,卯○○即命該銀行總經理癸○○先行以電話通知丙○○,稱知慶公司十五億元之授信案,常董會已經通過貸放,令丙○○趕緊匯出款項,批覆書後補,卯○○並緊接在癸○○之後接過電話,再向丙○○強調常董會已經通過,趕快匯出款項。丙○○等人即自同日下午約四時三十八分起至五十八分止,以二十分鐘左右之時間,將上開十五億元分成一百五十筆匯款,悉數匯撥完畢,造成臺中商銀之財產受損。此時仍留在臺中商銀總行之申○○,於知悉臺中商銀臺北分行已經開始撥款,目的已達後,即於同日下午四時四十二分許搭乘電梯離開臺中商銀總行。至於知慶公司所貸得之上開十五億元資金,則大部分流入廣三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內。
三、申○○交待戌○○聯絡酉○○,欲以張小華所交付之上開三張支票向酉○○調借借現金後,戌○○即與酉○○聯絡,惟酉○○表示僅能籌到一億元,戌○○同意調借一億元應急,酉○○乃簽妥其本人及 吳玉年 (丁○○○之母)為發票人、面額均為二百萬元之支票五十張(詳附件一所示),並於當日下午攜至立法院院長辦公室交給戌○○,戌○○遂將張小華所交付之上開支票其中二張(即票號AK0000000、AK0000000號)交給酉○○。戌○○再依申○○之指示,於當日即將酉○○所交付之五十張支票,連同張小華交付之另一張五千萬元支票(即票號AK0000000號)全部交給寅○○(唐秀之女)。寅○○收到上開支票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將酉○○所交付之五十張支票分別存入由申○○所使用之 誠泰 商業銀行民生東路分行安泰 商業銀行長安分行皆為 朱伯雄 (唐秀之女 陳慧珠 之夫)活儲帳戶內。此一億元票款兌現後,再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從上開朱伯雄帳戶匯至亦供申○○使用之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部子○○支存帳戶內。至於酉○○、吳玉年如附件一所示之支存帳戶內此一億元票款之來源,除由酉○○、 林金龍 (酉○○之夫)等人匯款至酉○○、吳玉年上開支存帳戶兌付外,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酉○○電詢寅○○請其暫調資金四千萬元以應前開附表一所示支票兌領,寅○○與唐秀商量後即分別自申○○為調度資金所使用之安泰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寅○○帳戶匯款一千萬元、安泰商業銀行長安分行朱伯雄帳戶匯款一千二百萬元、誠泰商業銀行民生東路分行唐秀帳戶匯款一千六百五十萬元,及大安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唐秀帳戶匯款一百五十萬元,共計匯款四千萬元至酉○○、吳玉年上開支存帳戶內,以供兌領,嗣酉○○已陸續償還前開暫借之四千萬元(詳見附件二所示酉○○、吳玉年、朱伯雄資金流程圖)。另一張辰○○簽發之五千萬元支票(即票號AK0000000號)則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存入由申○○使用之誠泰商業銀行民生東路分行朱伯雄活儲帳戶內兌領,其後流向安泰銀行長安分行朱伯雄帳戶五百萬元、匯通銀行忠孝分行寅○○帳戶五百萬元,及台中巿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部子○○活儲帳戶四千萬元(詳見附件三所示朱伯雄、子○○等相關帳戶資金流程圖)。而酉○○取得上開辰○○簽發之面額各五千萬元支票二張(即票號AK0000000、AK0000000號),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經提示存入其本人在中國農民銀行信義分行之活儲帳戶內,兌現後部分款項轉入酉○○在該分行之支存帳戶,再流向富邦銀行松山分行丁○○○帳戶一千五百五十萬元及六百零四萬八千元、中國農民銀行信義分行知慶公司帳戶二百六十六萬六千元、富邦銀行仁愛分行戊○○帳戶一百五十二萬五千元。至於辰○○前開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39645─4號之支存帳戶內此一億五千萬元之來源,則係由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聯公司)向臺中商銀台北分行違法貸得之款項中,部分輾轉匯入辰○○前述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支存39645-4號帳戶。申○○藉由介紹丁○○○同意以知慶公司名義向臺中商銀貸款十五億元供廣三集團使用,因而獲得一億五千萬元之利益,並致生損害於臺中商銀之財產。上述事實並參見附件四(即廣三建設二億八千萬元資金分析圖、一億五千萬元資金分析圖),及附件五(即辰○○所簽發之一億五千萬元資金流向圖)、知慶投資公司關係人酉○○、朱伯雄等資金流程圖。
四、案經臺中商銀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調查站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申○○固坦承有於前開時間提供其台北市○○街住所給丁○○○、卯○○等人磋商事情,以及確有兌領上開辰○○所簽發之面額共計一億五千萬元之支票三紙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右開犯罪事實,並以如下:
㈠被告根本無犯罪之動機:
1、按被告當時任職中央民意代表,因逢選舉生態所費不貲,被告為選舉多方布局及個人理財,向廣三企業總裁卯○○籌借資金,也早在本案所謂超貸案發生之前即已講定,且被告置身政壇多年,深知人格、形象對選局之影響與殺傷力,被告豈會貿然臨時通知臺中商銀台北分行之人員及丁○○○前來自己住家,並在毫無共識下,率然於十二日晚上要丙○○、丁○○○以知慶公司之名義進行人頭超貸十五億元,讓自己的形象毀於一旦並為選局投下巨變因素,製造讓競爭對手攻擊之話題,此顯與常情不符。
2、證人卯○○於 鈞院 就辯護人詰問:被告當時的情況及你跟他交情是否會找申○○找人頭貸款用?更已證稱:「不會,我不會這樣,且當時申○○係立法院院長,因此我不會作這樣的事」;且被告既未參與廣三、順大裕公司之經營,對其資金之動向運用如何、是否有缺口?本無從查悉,而以身為廣三集團總裁、順大裕實際負責人之卯○○當時縱橫商場之實力,已可輕易找到一家人頭公司作為貸款之用,根本不需透過被告,被告又何須大費周章為其主動找貸款公司?
3、其次,就本案十五億元貸款之流向而言,卯○○ 於鈞院 經詰問:台中企銀違法冒貸案這六家貸款案與被告有無何關係?已明確答覆:「沒有何關係」。又遍觀全案卷證資料,亦無證據顯示該十五億之貸款有流入被告使用之任一帳戶之內。公訴人徒以被告與卯○○間有借貸關係,即為被告掛上「共謀背信」之罪名並遽然起訴,豈能令人心服。
㈡公訴人以證人丙○○、壬○○、己○○、甲○○、丁○○○、辰○○、卯○○等
人之供詞,及辰○○所簽發一億五千元之三張支票,係被告提供知慶公司之交換條件云云,與證據法則不符,更與事實真相相去甚遠,茲分述如下:
1、丙○○之供詞前後不一,已失真實性:
⑴、經查丙○○雖曾證稱:「十二日當天伊上三樓申○○住處先談日常生活,他
(指被告)有說等一下會有人帶公司資料來談授信的事情,卯○○坐一下就走,他在七點、八點左右走的,因為他趕最後一班飛機回台中」;另問:「卯○○離開時有無交代你何事?」答:「他交代我看申○○先生如何交待就怎麼做。」問:「當天是何人通知你去黃蓁蓁家?」答:「是黃復元要我去的,他說申○○院長有事要找我處理,請我到一樓去」。問:「何時知道知慶公司要辦貸款?」答:「約在當天晚上十點多,在丁○○○來到場才知道的,因為她來時帶好幾家公司的資料,我看後發現有很多問題,所以沒有承作」。問:「你何時知道知慶公司要貸款十五億元?」答:「是丁○○○來了之後才知道。」。問:「何人提出來知慶公司要借款十五億元?」答:「是申○○提的,他說現在有知慶公司資料送來了,這家公司要借款十五億,其中有五億元以順大裕股票作擔保,其他用信用貸款,我有提出反對意見,但是申○○就打電話找卯○○」。問:「為何知慶公司貸款金額是你向丁○○○提?」答:「金額是我跟丁○○○、申○○當場談出來的」;然丙○○於同日調查時訊以:「當時有無聽到要將十五億元貸款明細分信用貸款及股票擔保貸款?何人提的?」竟又答稱:「我沒有聽到,是何人提出十五億元分為信用貸款及股票擔保貸款我不記得」,就此攸關貸款擔保之方式、如何分配之重要關鍵,丙○○之供詞竟然前後出現二種迥然不同之說法,其真實性如何已堪置慮,且證人丙○○所證十五億元是由申○○提議一詞若屬實情,則何以在丙○○當場提出反對意見時,丁○○○仍全無反應?而被告當時手中既無順大裕之股票,又如何可能憑空提議要提供高逾五億元之順大裕股票作為貸款之擔保?徵諸證人辰○○於偵查時,問:「當時你有無聽到丙○○和申○○說以知慶公司條件信用貸款無法貸到十億元?」已明確答覆說:
「沒有」;及臺中商銀台北分行壬○○、己○○、甲○○甚至丁○○○等人,均無一人提及被告有何提議貸款十五億元暨指示信用貸款及股票擔保貸款之金額各如何,由此更證明丙○○之供詞與事實有間。
⑵、其次,細觀證人丙○○歷次證詞,其就何時由何人通知其至被告住處?何時
知道係知慶公司之貸款?貸款金額當時如何決定?被告有無指示?卯○○有無交待一切聽從被告之交待行事?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調查站第一次訊問時係供稱:「我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前夕接到中企董事長卯○○電話知稱告有件授信案交由台北分行核貸, 渠會 派黃祝送交相關申請資料赴台北分行辦理,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 黃祝即 送來知慶投資有限公司相關申貸資料」;於卯○○等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審理時則供稱:「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我是接到曾先生之指示,通知我晚上到公司...後來接到劉先生的電話,要我們到臨沂街那邊...是直接到劉先生家」;於卯○○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調查時,經詰問:「如果一般案子也是要申貸十億元,他(指丙○○)是如何決定?如果依一般案子之情況這六件要駁掉,他竟然准下來,呈上面去是否有什麼壓力?他說這案子是依曾先生(指卯○○)之指示辦理,何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他會去臨沂街申○○之住宅?申○○對保過程有什麼指示?」又答稱:「第一問題:我們要准或呈總行決定都可以。第二問題:是曾先生指示外,沒有什麼特殊壓力。第三問題:我不知知慶與廣三之關係,只是通知到
那邊去辦點此事情」;另訊以:「你到臨沂街,你做這些對保工作,還有何人指示你些什麼事?」則坦稱「沒有」;於同案五月十二日地院審理時又稱:「十二號當天下午、申○○打電話約我到台融負責人黃蓁蓁家中、那時才知有台融及知慶公司之案子」;觀其前後證詞內容就何時得知有知慶公司之貸款、何人通知到被告家中,甚至有無人(包括卯○○、被告在內)指示何事項,已有矛盾、出入;其於本案偵查時雖又聲稱「伊一直跟申○○說借這麼多不太恰當,以知慶公司的條件借十億元實不相當,伊針對這些問題一直和他討論爭辯,當時卯○○也回到台中了,申○○就打電話給卯○○說伊一直和伊爭辯這個事,後來申○○要伊接電話,卯○○表示此案非分行的權限所以要渠等把資料寫好做成一個案子送到總行去」等云云,但徵諸證人卯○○於偵訊時即當庭否認申○○曾打電話 向伊 提及知慶公司要信用貸款十億元丙○○認為金額太高及知慶公司條件不相當之事實,於鈞院調查時並證實「伊離開黃蓁蓁家前並沒有交待丙○○作何事情,且被告申○○當時已非台中企銀現任董事長或董監事並無任何關係可以影響」等語,另當日晚上原有意借款並在現場之馥園負責人 楊淑真 也證稱:「係年輕女子與銀行經理講完十五億元貸款事後,由年輕女子打電話出去,有提到十五億元,之後就把電話接給那位經理接,該經理只有說好、好而已」;與卯○○所述不謀而合,且本案十五億元之貸款,由事後之資金流向已清楚證明係卯○○供作順大裕護盤之用,卯○○就此攸關自身資金調度之重大事件,如何能放心地先行離去,並任由丙○○聽憑被告處理?被告對台中企銀既已無任何決定性之影響力,被告又焉能決定信用貸款、股票擔保貸款之金額各若干?及丙○○經詰問:「知慶公司案子及馥園餐廳案子資格不符縱使被告在場介紹關心,但是如果沒有經由卯○○的授意你們就不會辦?」亦不諱言:「是的,知慶公司是因為卯○○有交代我們才辦」;準此以解,證人丙○○既聲稱卯○○於離去前即有說看劉先生如何交待就怎麼做,其又何以與被告發生爭辯?此不啻自我矛盾,更何況證人丙○○其就當十二日當天之經過,包括被告有無前去黃蓁蓁家中?係在黃蓁蓁家中或在被告住處得知知慶公司要貸款?係在十二日
下午或丁○○○到來後之晚間十點多得知?係何人打電話要伊前去黃蓁蓁住處或被告住處?卯○○有無指示要依被告交待行事,前後供詞不僅反覆不一,且矛盾、出入,其所為供詞難免有推卸之嫌,自難採憑。
2、證人壬○○、己○○、甲○○之證詞,不足採為被告有罪之論據:
⑴、壬○○於鈞院審理時已據實具結證稱:「申○○沒有交待何事,渠等只聽丙
○○之指示」;並稱「印象中申○○當天在客廳現場走來走去,且現場有很多人」;經詰問:「知慶公司貸款十五億元,其中信用借款十億元及股票擔保借款五億元是何人講的?」亦指證供稱「那是丙○○經理告訴伊的」。
⑵、證人己○○也證稱伊不知知慶公司的貸款案金額多少,也不能確定被告申○○是否全程在場等語。
⑶、證人甲○○亦稱現場有很多人,大概有十多人,伊到現場才知道有一家知慶
公司要辦貸款,伊只認識丙○○、申○○二人,他們有在場講話,不知講什麼等語。
⑷、另壬○○於卯○○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之偵查時亦供稱有看到申○○,並未
指稱申○○有談及或指示知慶貸款事宜(參曾案偵卷第五十三頁);倘丙○○前開證詞所稱:曾為知慶公司貸款一事與被告申○○爭執一節非虛,則何以壬○○、己○○及甲○○未曾如此指述?再者,台北市○○街○○號三樓係被告在台北之住所,被告在該處進進出出,和客人打招呼,本來就是理所當然之事,何奇之有,為何證人壬○○、己○○、甲○○證稱有在被告家中看到被告走來走去、在場,公訴人即自行演繹其供詞,推認「渠等已不約而同指被告申○○涉入知慶公司貸款過程」,並為被告起訴之憑證,此項推論演釋之過程,迄今仍令被告不安也甚感不平,難道在家走動也能作為犯罪之情況證據嗎?況證人卯○○與被告申○○係舊識,卯○○部屬來到被告申○○台北住處洽談事情,被告基於人情遂予應允,何錯之有。
⑸、況且十五億元之貸款,絕非小事,協商、對保、貸款條件均須逐一核對確定
,就此冗長繁複費時良久之事,被告一下子在台北住處要招呼客人、一下子在馥園餐廳要與立委餐敘飲酒,豈敢如此輕率行事嗎?甚且,依證人己○○、壬○○及甲○○所謂之職務報告書,並未具體指明被告就貸款有何具體指示,又如何要渠等違背職務,而只敘明被告及多人在場之事實,自不足採為被告不利之證據。至壬○○、己○○、甲○○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所出具之陳情書雖又稱:「本次事件始末實為前董事長申○○及卯○○等人行脅迫所致」;但十二日當晚在被告家中既有多達十餘人在場,臺中商銀台北分行亦至少有丙○○、壬○○、己○○、甲○○等四人,被告如何能對其等為強迫脅迫?所謂「脅迫」與渠等職務報告書所載「主官要我們只要作不要多問」「當時十分混亂」「向主管反應無充分資料無法辦理,主管則指示先將徵信報告」等情更有出入,證人甲○○於本院又證實:「主管係指丙○○、壬○○」等語無誤,可見證人書立前開陳情書係並無實據之報告書、陳情書,自難率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㈢丁○○○供詞稱係為被告選舉而貸款,乃刻意迴避真相,礙難採信:
1、如起訴書認定「申○○找丁○○○提供知慶公司充當人頭」為實在,則丁○○○就此事先講定之事,何以未依約於十二日攜帶公司相關大小章及執照影本前來?其於鈞院經詰問:「當天晚上有無聽到被告說要貸款十五億元?」,亦證稱:「沒有,被告也沒有這樣跟我說」,問:「當天你在被告家中被告是否出出入入」?答:「我看到被告很忙,跑來跑去」,問:「當天走時有無跟被告說要走?被告有無如何說」?答:「有的,我有跟 唐秀及 被告說要離開,因為被告還有客人,被告也沒有問我辦的怎麼樣」;再由丁○○○於鈞院調查時所證稱:「伊去被告家中,被告問伊有無資格申請貸款,伊就說不曉得知慶公司有無資格,後來被告就告訴伊說沒有關係,這裡有銀行的人員在這裡,讓銀行評估看看,..」;於卯○○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調查筆錄亦稱:「伊到院長家,人很多、院長很忙,不停的走來走去,..院長說只是申請看看而已,不一定借得到也不一定要借,不用擔心」;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台中市調查站接受訊問時稱:「劉先生聲稱要等銀行經過評估核貸大概也要半個月,故僅能等候」等語,益足證明被告所言只是單純基於人情借用場地而已,未涉及貸款等情確屬實情。
2、丁○○○於鈞院固又供稱:「我心想可能被告需要選舉經費,而我公司也希望週轉金使用所以同意借貸」;另甲○○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報告書上雖亦載明:「伊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通知該(指知慶公司)負責人丁○○○、但因該公司負責人不在由會計鄭小姐代為接聽,我即表示要求該公司繳納利息,鄭小姐表示會將公司所要繳納的本息告知負責人丁○○○,再轉而通知實際借款人申○○」之文句;證人戊○○在鈞院調查時也稱丁○○○事後告訴伊因為被告要籌措選舉經費,所以需要渠等跟銀行申請貸款云云;但觀之本件貸款目的已載明:「值此國內景氣不佳、股市不振之時,政府為救股市,提振經濟景氣,多次道德勸說投信等三大法人逢低進場,該公司擬配合政府政策、選擇本益比低,基本面佳之績優生產事業,逢低進場承買作為中長期投資」;而本件十五億元之貸款核撥下來後,也的確係全數流入廣三之相關帳戶內,並投入股市為順大裕之股票市值護盤,毫無分文半毛流入被告申○○使用之帳戶內由被告取用,此業經洗錢防制中心查證無誤並經卯○○證實在卷,與丁○○○所稱「係為被告申○○選舉之用而貸款」顯然不符。
3、再參以卯○○於鈞院就本案貸款之緣由,已證實:「當時順大裕股票賣壓很重,要用知慶公司名義貸款護盤並以順大裕股票質押,伊有同意」;其於偵查中問:「知慶公司貸款十五億元錢是誰要借的?」亦答稱:「錢是廣三集團要借來用的,知慶公司沒有拿到貸款的錢」等語無訛;可知甲○○前開報告書及丁○○○所供係被告申○○選舉要借錢均非事實,且遍觀全案證人卯○○、辰○○、壬○○、己○○、甲○○、丙○○、楊淑真等人,始終無人提及知慶公司之貸款係供被告選舉之用。
㈣證人丙○○、丁○○○之證詞彼此分歧、矛盾,均無證明力:
1、證人丙○○固一再指證:所謂「十五億元之貸款係申○○所提出」;丁○○○則堅稱:「在十二日當天晚上只是要申請貸款不知金額是多少」;戊○○亦稱:「丁○○○告訴他那只是申請案,還不知道能借多少錢」;但臺中商銀甲○○於鈞院調查時則又證稱「丁○○○、戊○○均在場,且知道貸款金額係十五億元」,故就十二日當天有無決定貸款金額,雙方人馬既各執一詞,自難憑採。
2、再者,證人即當時原亦有意向臺中商銀貸款之馥園餐廳負責人楊淑真於鈞院調查時也到庭具結證實:「被告於丙○○與二位女生談論借貸金額十五億元時並未在場」;故丙○○、丁○○○二人之供詞既有歧異,雙方又各執一詞,在無其他佐證足證孰為真孰為假之情況下,本諸「無罪推定」、「罪疑唯無」之法則,自應排除其二人供詞之證明力,並採認楊淑真對被告有利之證詞,庶符證據裁判之精神。
㈤本案應係卯○○與林姓金主間借貸之糾葛,與被告無關:
1、本件知慶公司之貸款並非供被告申○○選舉之用,已見前述,證人丙○○於偵查時復證實:「知慶公司貸款手續辦到凌晨一、二時,我通知台北分行其他經辦人過來辦對保手續,因為知慶公司資料還不齊他們說後來再補來,後來『林金龍』也過來當連帶保證人」;卯○○於偵訊時亦坦承:「知慶公司貸款十五億元係廣三集團要借來用的」;另證人辰○○於偵查時也證實:「十二日當天張小華只說有一位金主姓林,伊去時卯○○已經在客廳,後來就上三樓去,張小華要伊繼續等要金主條件談妥再辦相關手續,伊上三樓時係等張小華給伊指示,當時等了很久沒有結果,當天張小華在台中調度資金,沒有到台北」,且於鈞院庭訊時也再次重申「當天是假日,隔天公司需要大筆資金,張小華要伊去黃蓁蓁住處,伊所知道是卯○○有透過關係跟某某金主借錢」等語屬實;更甚者;其於審理時,經詰以:「你在偵查中有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是張小華叫我去台北,說台北有一位金主已談好了,..錢要借給我們公司,對不對?」答:「是的,我知道卯○○已找到金主,如果他們談的結果需要準備資料,當時他也是給我的住址,要我自己坐計程車去的」,問:「黃蓁蓁是否一直參與在談?」答:「是的,有跟卯○○在談」,問:「你之前的偵查筆錄所述是否實在?」答:「實在。黃蓁蓁就是林太太」無訛;及另一證人黃蓁蓁於本案在台中市調查站也供證稱:「伊與卯○○是約於一年多前在與台北一些建築界友人餐會中認識,..八十七年十一月八日左右,卯○○親自至伊公司表示渠順大裕股票突然爆大量他有買下,需要交割因缺錢,要向伊借一億元,準備以股票質借,但因伊認順大裕股票危險,不想借錢給卯○○,::,並轉而要求與卯○○之銀行往來,隔天卯○○即帶黃祝(即辰○○)至伊公司洽談,..伊準備以股票質押搭配信貸向銀行共貸款六億元,數日(應係十二日)後黃祝即與乙○○○人員至本公司辦理相關貨款手續,當日黃祝告訴 伊如 貸款出來若沒用就先借他們用幾天,伊當時認為不妥,就當場表示不願借了」等語,是由證人卯○○、辰○○、黃蓁蓁上開供詞內容相互以觀,可見十二日當天早上,卯○○應係先找黃蓁蓁借錢無果,為順大裕股票賣壓沈重,亟思護盤,始臨時轉向知慶公司有決策之人士洽商借錢,並以上、下樓即一樓及三樓之關係,遂擇定以被告台北住家作為洽談之場所,恒與被告選舉經費根本無關。
2、再者,因卯○○之前即數次在被告選舉時捐助、並出借金錢予被告,被告為盡地主之誼,乃陪同拜訪黃蓁蓁,但就借款之實際內容,證人辰○○既一再證實事前即已談妥,自無被告妄加置喙之餘地!就知慶公司之貸款而言:丙○○於卯○○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庭訊及丁○○○於鈞院調查時均一致供稱當天丁○○○係空手來到被告家中;益足證明卯○○係因籌調資金之緣故,才臨時找上知慶公司洽議借款之事,並非事前即有所謀議,否則丁○○○豈有一再否認有交換條件及空手前來之理?針對此偶發之事件,被告基於主人之身分,縱有禮貌性客套用語、寒喧問話,本屬人情之常,究不可因彼等於被告台北住所之情況證據,即遽爾推論被告必然有參與貸款之決定,蓋被告對廣三公司之營業、投資及資金調度現狀如何,既不知情也從未參與,就雙方貸款額度如何更無從與聞與預知,加以當時卯○○又不在場之情形下,被告如何可能趁機與卯○○形成共謀背信之犯意聯絡,又如何要求一億五千元之「交換條件」?
3、證人楊淑真於鈞院到庭具結證實:「(問:你跟 楊嘉興楊淑滿 當天有無在餐廳內跟被告講話?)只有打招呼而已,被告吃飯中途有離開回去他家拿酒」、「(問:當天在被告家中到離開為止,有無跟被告談過話?)我進去被告家中時有客人,我進去找唐阿姨,之後被告回來,就跟我介紹一位臺中商銀台北分行的經理,被告之後就走了,直到伊離開之前,被告只回來一次拿酒,迄伊離開時,被告仍未回來等語」;申言之,丙○○、丁○○○之證詞,南轅北轍,不能互為補強,而採為被告不利之供證。
㈥以黃祝名義所簽發三張票面金額各五千萬支票,確係被告向卯○○借款之一部份
,與知慶公司之貸款無關,亦非佣金、回扣,更不能因該三張支票之存在,即據為推論被告有參與超貸案:
1、證人辰○○固曾於另案卯○○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偵查時供稱「知慶公司係被告申○○推薦之公司」;卯○○亦供稱:「張小華向伊提及知慶公司係劉院長所介紹:」云云,但此為聽聞證詞本無證據能力,退步言之,縱被告曾介紹知慶公司(被告否認),此單純提供公司名稱之行為與事後該公司實際有無貸款、貸款之情形如何,究屬無涉,不能因之即採為被告不利之憑證,且早在知慶公司貸款以前,被告即曾簽發以 張危 結為發票人名義之支票,面額共三億元之支票,交由張小華資為向卯○○借款之擔保,而就被告記憶所及,卯○○係先交付三紙支票(票載發票日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被告見此日期,稍嫌太久,除要求戌○○換票外,並要求卯○○先付現金,而卯○○遂於十一月二日電匯一億元,而被告之助理戌○○則持其中之二張支票,向酉○○借調一億元,再由酉○○交付五十張支票供被告於十一月十一日提領兌現,另一紙黃祝五千萬元之支票則於二十日左右兌現,其後被告因資金尚有不足,再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向卯○○借調一億元,總計三億五千元借款,此業經被告及卯○○一致是認,並有相關之帳戶資料附卷足參,而由卷附之帳戶及三億五千萬元之明細亦清楚記錄: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之一億元,係由廣三企業集團員工 葉文珍 之上海商業銀行中港分行第000000-0號帳戶透過子○○帳戶,分別匯出四千萬元至朱伯雄誠泰商銀民生東路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三千萬元至寅○○誠泰商銀民生東路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三千萬元至唐秀誠泰商銀民生東路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另黃祝彰銀營業部支存39645之4號帳戶,票號AK0000000,AK0000000號支票二紙,則由戌○○持交酉○○調現,再由酉○○於十一月十八日提領兌現,至黃祝名義彰銀營業部支存39645之4號帳戶支票乙張(票號:AK0000000),係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在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朱伯雄第0000000號兌領;最後一筆一億元,由卯○○向 林宗枝 借款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經由林宗枝之子 林岳德 彰銀北屯分行四七七八一七帳戶,匯款四千萬元, 林岳峰 彰銀北屯分行0000000帳戶,匯款四千萬元及 林連渟 彰銀北屯分行468934帳戶匯款二千萬元至被告借用之子○○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部00000000號帳戶內合計一億元;以上三億五千萬元確係被告借來供選舉經費及個人理財之用,除卯○○供述如上,也分據證人林宗枝、酉○○、寅○○、戌○○證述屬實,俱見此三億五千萬元之借款,與知慶公司之貸款流向,各自獨立,互不相干,更無回流之情形,至為明顯,申言之,黃祝所簽發票面金額皆五千萬元之三張支票,顯係被告向卯○○借款中之一部份,恒與知慶案無關。
2、 唐秀匯 給酉○○之四千萬元係彼等間借貸關係,而非公訴人指稱付予知慶公司之佣金、回扣。證人酉○○於鈞院兩次調查庭時,除就其確有資力調借一億元予被告申○○之事實,詳細提供其當時所持有之市值約五、六億元之華邦電子、富邦證券、群益證券、台育證券、達永興、麗正等公司之股票及數千萬元銀行存款資為證明外,並就其所以向唐秀借調四千萬元之原因,敘明係因其原定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可以兌現之一億元支票臨時被退票,始向唐秀週轉,但旋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後,分成四筆匯款返還唐秀: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分別匯款一千萬、一千二百十三萬四千元及七百八十六萬六千元至寅○○安泰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唐秀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唐秀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匯款一千萬元至寅○○安泰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內,並有各銀行回函在卷足憑,並據寅○○到庭證述無訛。至於酉○○嗣後將戌○○持向其調現,以黃祝為發票人,面額各五千萬元之支票二張兌現後,其中一千五百五十萬元、六百零四萬八千元固流入丁○○○帳戶、另二百六十六萬元流入知慶公司帳戶,一百五十二萬五千元流至戊○○之帳戶內,但此係因酉○○、丁○○○、戊○○、知慶公司平日共同集資購買股票之獲利分配款,與回扣款項無關,亦經酉○○於庭訊供證無訛。
3、證人辰○○於偵查時證稱係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左右」,其後於鈞院審理時則先稱:「應該是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交給張小華,係伊從台北回來才借的」;旋又更正前詞,供稱「伊剛才所述的推測,伊係依照伊習慣推斷,不是很肯定」;核其證詞前後已有不同,復為個人事後推測之詞,且證人辰○○於鈞院固又證述:「伊習慣將簽發支票之日期填載於票根下方」云云,但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所簽發之支票票根上則無此記載,可見 黃女 未必有於每張簽出之支票票根上註記日期之習慣,是該票根上之日期當初是否為空白,案發後再行填載,已無事證可查,反之,徵諸證人戌○○證稱:「該三張五千萬元之支票,應係在八十七年十月底、十一月初收到由張小華所交付之三張支票,::院長指示與酉○○聯絡調借現金」;證人寅○○於鈞院庭訊時又再次重
申:「大概是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初在院長辦公室(拿到一億五千萬元支票),約同年十一月十一日存進去」;與證人酉○○於同日庭訊所稱「我記得八十七年十月底、十一月初,伊在當天下午或隔天就把五十張支票交給戌○○,戌○○就拿各五千萬元支票二張給伊」等等情節所述相符,且稽之被告持以向酉○○調現所得之五十張支票均係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提示交換,其中最早之支票發票日係八十七年十一月七日,酉○○復證實:伊是依照資金可以提供之日期填載無訛;而一般票據提示交換至少須二日之時間,可見酉○○上開支票應係在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之前即交給戌○○,較符合票據交易常情, 黃芳藢 上開供詞所稱「可能係十一月十三日始簽發」或「十一月十一日左右」等云云,當係記憶錯誤或為己有利推測之詞,顯不足採信云云,資為抗辯。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又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前段及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法第二十八條定有明文。且共同正犯中參與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者,法院對其事前有無參與犯罪之謀議行為,則毋庸為明白之認定,或以嚴格之證據證明(最高法院九十年臺上字第三六九三號判決要旨可資參考);又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縱辯以本件係突發事件,未事前謀議,不應負共犯之責,自非可取(同院七十三年臺上字第二三六四號判例參照)。其次,傳聞證據之證明力,固甚薄弱,但亦非絕對不可採信,雖不足以獨立證明待證事實,惟法院綜合其他證據資料,仍可依自由心證而為判斷;且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謂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之規定,乃專就證人之陳述方法設其限制,即不得以書面代替到庭之陳述,藉以符合直接審理主義及言詞辯論主義之要求,並非謂證人在審判期日外所錄取之供述筆錄,一概均無證據能力(同院八十八年臺上字第四四六六號、八十九年臺上字第四六一○號判決要旨可資參考)。是被告對於共同正犯及傳聞證據之法律見解或有疑義,先予敘明。
三、惟查:被告申○○與卯○○、張小華、辰○○、丁○○○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而推由卯○○以違背擔任臺中商銀董事長職務之方式,利用被告申○○引薦不符該銀行貸款資格之知慶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向臺中商銀台北分行申請無擔保信用貸款十億元,並由戊○○、巳○○擔任連帶保證人,以及另以廣三集團提供之順大裕股票質押借款五億元等事實,其相關之證據及本院心證如下:
㈠證人卯○○、辰○○、丁○○○、丙○○等人供述內容:
1、卯○○於偵查中曾供稱:①事前不曉得張小華向辰○○借這三張支票,但於爆發違約交割事件後,張小華
有說她向黃祝借三張支票,面額共一億五千萬元,她說這筆錢是要借給申○○院長。我和知慶公司負責人丁○○○不認識,張小華有說要用知慶公司及順大裕股票來借款十五億元,她如何找到知慶公司來借款我不知道。當天(指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在黃蓁蓁家裡有申○○院長、我及黃蓁蓁等三人,我們是中午左右到的,我與劉院長一起約在那裡見面,我們在那裡隨便談,後來丙○○經理有去,誰叫他去我不知道,我有請教他一些辦理貸款的細節,沒有在那裡辦手續,我於當天傍晚回台中等語。(見88偵20165㈠卷第298至300頁)②八十七年十月底或十一月初,申○○院長有向集團借錢,他直接跟張小華說要
借錢,事後張小華有告訴我,所以我知道,金額好像是一億元,是否就是從葉文珍帳戶匯出去的一億元我不能確定,申○○過去就曾向集團借過幾次錢。同年月二十三日,我向林宗枝借一億元,再匯到申○○指定的子○○帳戶內,申○○打電話給我,說要借一億元,當時我手頭沒錢,才向林宗枝借錢,我請林宗枝把錢直接匯到申○○指定的子○○帳戶內。印象中好像沒有提供競選經費或贊助政治獻金給申○○。(見同上卷第307至309頁)知慶公司貸款十五億元,錢是廣三集團要借來用的,知慶公司沒有拿到貸款的錢。我和知慶公司的人不熟,當時是張小華負責貸款的業務,我不知道她和知慶公司的人熟不熟等語。(見同上卷第314至315頁)③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我有去台北市○○街黃蓁蓁住處,我於當天下午去的,
是申○○院長約我去黃蓁蓁家裡見面,他要介紹我和黃蓁蓁認識,黃蓁蓁還要問一些辦理貸款的手續,當時有請丙○○經理去說明辦貸款的細節,當天在黃蓁蓁的家裡就說這些事,因黃蓁蓁要了解辦貸款的申請手續。當天沒有談到用
台融公司和知慶公司貸款的事,只是要了解申請的手續等語。(見88偵20165㈡卷第32頁)④另卯○○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在本院審理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案庭訊時亦供稱:
(問:以知慶向乙○○○貸款是否都是申○○的意思?)仁:應該是。
(問:為何貸款是十五億元?)
仁:當時財務處張小華有向我提及,::而貸款十五億元是財務處長張小華決定,於決定後再向我報告。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當天上午申○○打電話約丙○○到台融公司負責
人黃蓁蓁位於台北市○○街○○號一樓的台融公司,當時你亦在場,談什麼?)仁:是談貸款案的時間,是劉院長自己要辦貸款而找丙○○去,談話時劉院
長有提到張小華曾向劉院長表示廣三集團須要資金,請劉院長能否以其他公司幫忙貸款。
(問:你與申○○、丙○○、黃蓁蓁談話之內容?)仁:要請教台北分行主管有關貸款辦理的手續。
(問:如果沒有決定或未找到公司辦貸款,談這些細節有用?)仁:那時尚不知用那些公司辦貸款。
以上供述內容有該筆錄影本在卷足憑(見88偵20165㈠卷第338頁反面)。
2、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①(你和知慶公司的負責人及該公司股東是否認識?)我都不認識。(⒈審
判筆錄p.29)②(用知慶公司名義向乙○○○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是何人辦理?)是由財務
處長張小華,因為當時我是擔任乙○○○董事長,他有跟我說有一家知慶公司要辦貸款,要用順大裕公司的股票質押貸款,約在貸款之前幾天告訴我的,因為當時我是乙○○○的董事長。(⒈審判筆錄p.29)③(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你和被告、辰○○、丙○○等人有在黃蓁蓁住處碰面
?)我和被告有在黃蓁蓁家裡碰面,我是先到,之後被告才來,丙○○是最後才來,我沒有看到辰○○。(⒈審判筆錄p.30)④(丙○○為何會去?)丙○○是後來在聊的過程,後來黃蓁蓁想要瞭解貸款的
程序才找他過來,我不知道誰通知丙○○過來,我沒有通知他過來。(⒈審判筆錄p.31)⑤(知慶公司貸款十五億元這些錢都流入廣三集團所使用的帳戶?)案發後,我
才知道這些錢流入廣三集團的帳戶內。(⒈審判筆錄p.32)⑥(這十五億元貸款是廣三集團要借?)張小華有告訴我說有知慶公司要借款,
要用順大裕股票質押,我不知道是否為廣三集團的借款,因為張小華說要護盤股票需要資金,所以要用知慶公司來貸款。(⒈審判筆錄p.32)⑦(這三億元都有匯款給他?)我有分幾次交錢給他,交錢方式由張小華處理,
其中一億元部分有從林宗枝帳戶匯錢給他。(⒈審判筆錄p.35)⑧(申○○跟你借款都會拿支票向你借?)是的。(⒈審判筆錄p.36)⑨(這三張支票是否作為知慶公司提供該公司名義讓廣三集團向乙○○○借款十
五億元的條件交換?)沒有,在該集團事件發生前,知慶公司無條件提供公司名義給我們貸款,我不知道他跟張小華是何關係。(⒈審判筆錄p.37)⑩(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那天有無交代丙○○經理辦理知慶公司貸款十五億元
的相關手續,或是在其他時間交代?)我事先沒有交代她辦貸款手續,是後來他打電話給我,當時我是人在台中,他說有一件知慶公司貸款金額是十五億元,擔保五億元、信用貸款十億元,我就告訴他金額不是他們分行權限,要整合意見後轉送總行來。(⒈審判筆錄p.38)⑪(張小華有無告訴你說要用知慶公司名義辦理貸款是何時告訴你的?)他是在
辦理貸款之前幾天告訴我的。(⒈審判筆錄p.42)⑫(申○○跟你借款在十一月初有匯款一億元給他,那是張小華幫你處理,你在
偵查中所述有何意見?)是的,張小華在事後有告訴我,至少有匯二筆借款給申○○,各一億元。(⒈審判筆錄p.43)⑬(張小華告訴你說知慶公司需要貸款用順大裕股票質押是何時告訴你的?)辦
理貸款前幾天,張小華是打電話跟我說明的,當時順大裕股票賣壓很重,要用知慶公司名義貸款護盤並以順大裕股票質押,我有同意。(⒈審判筆錄
p.45)⑭(張小華有無回報辦理申○○借款的情況?)他事後十一月份初有跟我回報匯
了一億元,其他後來林宗枝一億元是我自己處理的,其他是在集團出事後,張小華才告訴我的。(⒈審判筆錄p.50)⑮(申○○到總行辦公室時有無跟他見面?)有的。(⒈審判筆錄p.52)⑯(申○○來總行多久你就去開會?)約幾十分鐘,我就去開會。(⒈審判
筆錄p.53)
3、辰○○於偵查中證述:①我有簽發彰化商業銀行39645─4帳號,面額各五千萬元,發票日八十七
年十一月十八日這三張支票沒錯,當時是張小華來找我,她說老闆卯○○要借用支票,張小華有說要開三張各五千萬元的支票,我支票蓋好章交給張小華,金額及日期不是我寫的。張小華說老闆卯○○要借用的,我相信他就借給他,沒問用途等語。(見88偵20165㈠卷第184頁反面)②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是張小華叫我去台北,說台北有一位金主已談好了,說
錢要借給我們公司,張小華給我一個地址,在台北市○○街,我是自己去的,我去時已有很多人在場,是在一樓,我不認識黃蓁蓁,當時不知道是要去黃蓁蓁的家,張小華只說有一位金主姓林,我去時卯○○已經在客廳了,申○○也坐在客廳,另有好幾個人我不認識,也坐在客廳,做什麼我不清楚,我坐在角落的休息室。等了很久,黃蓁蓁的小姐叫我到三樓去,因他們好像有一批客人要來,所以就上三樓去,我在等候時有打電話給張小華,張小華叫我繼續等,要等金主條件談好再辦相關手續。我上三樓時,卯○○沒有上三樓,我在三樓時有看見申○○也在三樓,但我不知道三樓就是申○○的家。我在三樓也是在等張小華給我指示,當時丙○○也有在三樓等,但當時我還不認識他,等了很久很晚了,因沒有什麼結果,我就先離開,我沒有參與什麼手續。當天張小華沒有去台北,她說她在台中調度資金,無法去台北,才叫我去。(見88偵20165㈡卷第30頁)③另卯○○與辰○○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台中市調查站訊問時,曾互為對質,其二人供述及對質內容如下:
問黃:你於八十八年一月廿七日在本《調查》站所作陳述調查筆錄第二頁第二
行謂:『這六家公司向台中商業銀行借貸七十四億五千萬元,據我所知是廣三集團總裁卯○○事先已經都談好了,財務處只是執行曾總裁的意旨,至於借得這七十四億五千萬元作何用途我事先並不知道』是否實在?黃答:沒有錯。
問曾:對於黃祝所陳述內容,你作何解釋?曾答:黃祝所言實在,這是張小華處理的,黃祝並不知道。
問曾:八十七年十一月中旬你曾否囑黃祝簽發其個人名義之支票三紙面額各五
千萬元,合計一億五千萬元,並由 游秋芹 持走並交付他人?曾答:案發以後財務處長張小華,曾告訴我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廣三集團
借款一億五千萬元,並簽發黃祝個人名義支票三張,每張面額五千萬元,借款時是由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公司名義讓廣三集團向台中商業銀行借款之條件交換。
問黃:對於卯○○所作陳述,以黃祝名義所簽發之三張支票是作為知慶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提供其公司名義向台中商業銀行借款之條件交換,是否屬實?黃答:我不知情。
問黃:(提示:彰化銀行總行營業部支存39646-4號帳戶,票號:AK
0000000、0000000、0000000支票三紙)請你仔細檢視該帳戶支票三紙是否由你簽發?黃答:( 經祥 視後作答)是的,彰銀總行營業部支存39645-4號帳戶確是我使用,該三紙不是我簽發,但印鑑章是我蓋的。
問黃:前述AK0000000、0000000、0000000支票背書
酉○○及誠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背書人是否認識?黃答:酉○○我並不認識。
問曾:對於黃祝名義簽發之AK0000000、0000000、0000
000支票背書人酉○○其人你是否認識?曾答:我不認識酉○○。
問曾:張小華向你報告簽發黃祝支票交付知慶投資公司作為借款交換條件時,
有無告知係要交付給何人?曾答:沒有。應該是交付給知慶投資公司人員。
以上對質內容有該調查筆錄影本在卷可參。
4、辰○○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①(為何會簽發個人彰化銀行總行營業部三張面額各五千萬元支票?)當時張小
華跟我說卯○○要跟我借支票,因為要開的金額很大,我沒有答應,期間卯○○有打電話跟我催,叫我要開支票,後來整本支票給張小華拿走,這三張支票不是我親自開立的,其中一張支票壹億五千萬元畫作廢,底下的日期是十一月十三日表示這支票是在十一月十三日開的(日期是押在下面),公司人員使用習慣都是當日,該支票簿都是我自己在使用家用或保險費,我不知道為何會透過張小華來跟我借支票,我也有質疑為何要透過張小華來跟我借票,張小華也沒有跟我說明用途,卯○○有時候也會跟其他同事借票但都會透過秘書或用條子告訴我們,第一張是開壹億五千萬元有明確寫十一月十三日(日期押下面)公司人的習慣都是當日簽的,我是依照工作習慣推斷他們的開立日期,後來改開立為三張,我不知道為何會改開為三張支票,這三張支票是由出納室的人開的,應該是同一天開的,通常如果卯○○個人開銷或支出的錢都會註明總裁什支。(⒈審判筆錄p.7)②(張小華跟你借支票是否跟你說卯○○要用?)是的。(⒈審判筆錄p.16
)③(你實際開票日期與發票日是否有超過一個星期或十天?)日期不是我押的,
開票也不是我開的,我是因為被傳喚才知道這件事,我是根據留存的資料推測的,我可以確定這三張支票是在十一月六日以後開的,因為十一月六日我有開票支付小孩的補習費。(⒈審判筆錄p.8)④(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有無去台北市○○街黃蓁蓁住處?)有的,但當時我
不知道那裡是黃蓁蓁的住處,而且我也不認識她,當天是張小華要我去那裡,因為當天是假日,隔天公司需要大筆資金,他本人不能去,要我去,我所知道的是卯○○有透過關係跟某某金主要借錢,在過程中我並沒有參與,細節部分我不清楚,我是去那裡待命,張小華要我去那裡跟他保持聯繫。(⒈審判筆錄p.9)⑤(有無擔任知慶公司用股票擔保貸款五億元的連帶保證人?)我有簽名,那是
因為公司要求我們提供人頭買賣股票及當借款人頭,那是張小華跟我說的,我的股票名下有現股,要我的名下股票提供給銀行做質押,我也不知道是哪一家公司,該擔保書上並沒有押日期,也不是我押的,提供股票擔保也是他指示下來,但當時並沒有告訴我說用哪一家公司,這是在去台北之後好幾天才簽,是在公司簽。(⒈審判筆錄p.10)⑥(十一月十二日張小華是否有去台北?)張小華在台中沒有去台北。(⒈
審判筆錄p.12)⑦(三張五千萬元支票到期後如何支付票款?)我有跟張小華確認支票到期後的
處理,票款是公司的錢付的(十一月十九日轉入),公司多匯壹仟五百多萬元,之後我就開一張支票還給公司。(⒈審判筆錄p.12)⑧(張小華何時通知你去台北待命,當時你人在哪裡?)是在十一月十一日晚上
,當時我在家裡吃飯,他叫我回公司一下,張小華當時人在公司,卯○○當時也在場,張小華說十一月十二日全員要加班,他走不開所以指示我去台北待命。(⒈審判筆錄p.19)⑨(你確認是否還有開立一張十一月六日的支票?(提示支票))付補習費的支
票應該是在十一月五日開的。(⒈審判筆錄p.22)
5、丁○○○於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案所為供述:①丁○○○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在本院審理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案庭訊
時供稱:我與廣三集團無關係,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晚間十點左右,申○○之太太(指唐秀)打電話說劉院長有事找我,叫我到他家,當天晚上約十點半左右,我到了劉院長家,人很多,院長很忙,不停的走來走去,看到我來,劉院長就對我說選舉需要錢,請我幫忙申請借款,可以借多少錢還不知道,我有點猶疑不決,院長說只是申請看看而已,不一定借得到,也不一定要借,你不用擔心,我才以電話叫我弟弟戊○○拿公司大小章、執照影本等資料來,我弟弟來了以後,劉院長就拿了一些文件要我和弟弟簽名,那時候所有內容都是空白的,完全沒有寫金額,劉院長說先寫著放著,不用以後如果銀行評估可以借,還要跑來跑去簽文件,因為還少一個保證人,並在劉院長家以電話給公司秘書巳○○,叫她第二天到銀行去簽名,經過十天看報紙始知本件事情,當時不是受廣三集團之請託等語。(見88偵20165㈠卷第114頁反面審判筆錄影本)②丁○○○於該次庭訊時並當庭提出一份其親筆之答辯狀,該答辯狀之全文內容如左:
「我是八十八年訴字第三六七號卯○○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的被告丁○○○,我是因知慶投資有限公司被用來向台中企銀借款而被檢察官起訴,檢察官起訴書說我同意以知慶公司名義向中企貸款十五億,供卯○○所屬廣三集團使用,其實我根本不認識卯○○,知慶公司跟廣三集團一點關係也沒有。而借款這件事的來龍去脈是這樣的,我因參加一次旅遊,認識之前立法院長申○○的太太,我們都叫她劉媽媽,劉媽媽有一天以電話說劉院長有事找我,叫我到他家,當天是(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放假日)晚上約十點半左右,我到了劉院長家,人很多,院長很忙,不停的走來走去,看到我來,劉院長就對我說因為立委選舉完還要選院長,要用錢,需要朋友幫忙出面申請借款,要我幫忙出面申請,可以借多少錢還不知道,先把公司資料給銀行的人評估看看,我有點猶豫不決,劉院長又說只是申請看看而已,不一定借得到也不一定要借,你不用擔心等等。我想既然不一定要借,只是申請,有劉院長在應該沒什麼關係,才打電話叫弟弟戊○○拿公司大小章,執照影印本等資料來,我弟弟來了以後,劉院長就拿了一些文件要我和弟弟簽名,那時候所有內容都是空白的,完全沒寫金額,劉院長說先寫著放著,不用以後如果銀行評估可以借,還要跑來跑去簽文件。因為還少一個保證人,我還在劉院長家裡打電話給公司的秘書巳○○,叫她第二天到銀行去簽名,這就是我所知道的全部經過。接下來到底銀行評估結果知慶公司有無資格貸款,能貸多少錢,劉院長如何處理我實在不知道,後來看到報紙登說知慶公司貸款十五億,被廣三集團用掉,我真是嚇一大跳,知慶公司什麼時候借十五億,十五億什麼時候核准撥到知慶公司帳戶,身為負責人的我竟然完全不知情,一下子我要背負十五億的債務,又變成刑事案件被告,對我這種善良的小老百姓來說,整件事情好像晴天霹靂,我的公司既不是廣三集團關係企業,檢察官起訴書列的那些帳戶人名,以及拿來質押借款的股票上面的股東,沒一個我認識的,如果我知道借的是(十五億)我會笨到去簽名,平白無故的背這十五億的債務嗎?賠上我自己不算,還一起把我弟弟、公司職員一起賠上去嗎?如果我像檢察官講的跟卯○○是共犯,為什麼十五億撥款再匯出去的事,都沒有經過知慶公司?原因就是我根本不認識卯○○,從頭到尾,我就只是想幫劉院長的忙而已,法官可以傳劉院長來問個清楚。」有丁○○○親筆之答辯狀影本一份在卷可稽(見88偵20165㈠卷第120至122頁)。
③另丁○○○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在台中巿調查站接受訊問時,亦供稱:「
⒒⒓晚上十一時許,人稱劉媽媽(姓唐)者電話聯繫,要我過去其台北市○○街(詳細地址記不清楚)申○○公館。」、「我一抵達申○○住所時,劉先生告稱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是否有資格借錢,當時我回應不清楚。劉先生當即聲稱沒關係,先提出申請看看,有些申請表填一填,讓銀行人員評估看看,隨即叫在場銀行人員提供空白表格給我,〔當時係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已更名為乙○○○)空白表格〕,我即依銀行人員所示簽名,另因需保證人,故我以行動電話聯絡弟弟戊○○,備妥知慶投資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大小章,前來辦理保證人簽名蓋章手續。於翌日清晨約一、二點後離開劉先生寓所。」、「當時申○○囑在場人員拿很多書類讓我簽名蓋章,我記不得是否有填開戶申請書,或於取款條上蓋章。」、「我公司自己急需週轉金使用,另出於幫忙申○○參選理由而同意以知慶公司名義借款的因素也有。」、「⒒⒓晚在申○○台北市○○街寓所之在場人員我完全不認識。另申○○囑在場人員提供空白書類資料僅是貸款申請用,當時並不知道有對保手續。且劉先生聲稱要等銀行經過評估核貸大概也要半個月,故我僅能等候而已。俟事情爆發後報載我才知道公司有貸款十五億元。」等語,此亦有調查筆錄在卷可參。
6、丁○○○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述:(詳見本院92.4.3審判筆錄)①(請陳述貸款的經過情形?)我是在十一月十二日晚上(假日)十點半,當時
已經很晚,跟我朋友在真鍋咖啡廳,後來就過去被告家中,被告就問我知慶是否有資格申請貸款,我就告訴他說我不行,當時我想他可能因為選舉要借錢,我就說我不曉得知慶公司有無資格,因為我的公司(知慶公司)是新成立的沒有營業額,我之前曾成立二家公司剛好在八十七年結束,後來被告就告訴我說沒有關係,這裡有銀行的人員在這裡,你就讓銀行評估看看,被告就叫旁邊的人拿資料給我,叫我簽一簽,讓他們回去評估看看,因為我去被告家時,是空手去的沒有帶證件,當天晚上十一點多時候,我就打電話給戊○○叫他拿證件過來,後來我就下去樓下等我弟弟,我弟弟上來時已經十二點多,當時我就是在臨沂街的巷子等。
②(當天晚上,你去時被告都在場?)我去時被告有在家並跟我打招呼,之後被
告就告訴我說這些都是銀行的人,當初被告問是否要我申請貸款的事,我有猶豫一下,因為知慶公司是新公司,我心想可能被告需要選舉經費,而我公司也希望有週轉金使用。
③(被告有無告訴你說因選舉需要用錢,要你提供知慶公司名義貸款?)他並沒有講的很清楚,但是在我的認知裡面他有這個意思。
④(你如何會有這樣的認知?)因為這是很正常的,尤其是要選舉了,他並沒有
怎麼講,他只有說「你以前不是說你要借錢嗎?」我說是,又說「剛好銀行人員在這裡」。我認為被告當時在選立委,之後還要再選院長,需要錢,因此我才會這樣想,我想如果有借到錢,我可以一些自己用,一些借給被告使用。
⑤(你在十一月十二日晚上叫戊○○帶哪些證件去?)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我
叫戊○○回公司拿,因為他沒有保險櫃的鑰匙,所以才在我抽屜拿一張過去,我當時認為申請貸款不會很快通過,必須等一段期間。
⑥(你對廣三集團的人不認識?)我都不認識。
⑦(當天晚上被告或銀行的承辦人員有無問你要貸款的金額?你有無告訴銀行人
員想要貸款多少?)沒有,銀行人員並沒有問我貸款的金額,我也沒有告訴他們要貸款多少錢,因為當時他們說要評估看看,所以我才沒有告訴他們我要借多少錢。
⑧(你沒有說要借多少錢,他們要如何評估?)當時我想第一個階段先聲請看看
,第二個階段再來推掉,因為當時被告想要借錢,且當時現場有很多人,不能不給被告面子,所以先聲請看看,以後再拒絕,我認為,如果借出來的錢是一點點的話,我自己可以週轉,沒想到是十五億元,因為我公司的資本額才二千萬元,這十五億元的金額我根本不知道,我只有聲請而已,當時只是想先讓銀行評估而已。
⑨(你在之前法院開庭時曾說十一月十二日晚上是被告的太太唐秀打電話叫你過
去的?)是的,我是在當天晚上十點半接到電話,當時我人在真鍋咖啡廳,電話中唐秀並沒有說什麼,她只說「你之前不是要拜託被告借款」,當時剛好我在被告住處附近,就過去看看。
⑩(被告有無開口要你用知慶公司名義貸款供他使用?)就是因為我公司也需要資金使用,同時我也可以幫忙被告選舉經費使用,這都是我自己認知的。
⑪(當天在場的辰○○有無跟你說話?)我不認識,也沒有跟他交談,我也沒有注意他有無跟其他人說話。
⑫(本件貸款以前,認識唐秀多久?)約一年。我們去旅遊認識。
⑬(何時知道唐秀跟被告的關係?)我在認識唐秀以後聽她說才知道。
⑭(是否當天唐秀介紹你去見被告?)他並沒有正式介紹被告給我認識,被告應
該知道我是誰,並也跟我打招呼(跟我點頭),我看客人很多,我就去廚房找唐秀打完招呼後,當天唐秀並沒有出來幫我介紹其他人員,被告並沒有介紹銀行的人給我認識,只是告訴我說這些都是銀行的人,你不是要貸款,要不要簽一簽資料。
7、丙○○於偵查中所為證述:「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六時多,乙○○○董事會主任秘書黃復元打電話給我,說申○○要我於當天上午十一時到臨沂街他住處,我十一時依約過去,是去那棟大樓一樓及地下室黃蓁蓁的住處,當時申○○、黃蓁蓁及她先生林和發及我在場,我一到場,申○○要我到地下室等卯○○來,我就一個人先下去等,約到十二時,他們叫我到一樓去,當時卯○○和黃祝已經到了,他們幾個人還在討論貸款的事,叫我先吃飯,我就一個人出去吃飯,約到下午二時三十分再回去,我回去後,他們還在談,卯○○再叫我到地下室等一下,我等到下午六時多,卯○○才叫我上去,他說有一些放款的案子要辦理,要我聯絡銀行的業務承辦人員到辦公室待命,我就打電話通知壬○○襄理,同時也通知其他經辦人詹憲政、甲○○、己○○等人到台北分行待命。到了晚上八時多,就到三樓申○○的家裡,申○○提到有一個知慶公司的案子,要貸款十五億元,在這之前約七、八時卯○○先行離開要趕回台中,但黃祝還在場,我們一起上三樓申○○家裡,申○○說有一個知慶公司要貸款十五億元的案子要辦,要我等一下,等知慶公司的負責人把資料帶過來,等到約十時多左右,丁○○○才帶資料過來,但資料不完整,她又通知秘書把資料補過來。秘書補來資料以後,我打電話到台北分行通知襄理壬○○和經辦人員把銀行貸款要填寫的申請書、約定書、本票、借據等資料都帶過來,壬○○和一位經辦人員把這些空白表格先帶過來給知慶公司的秘書小姐填寫相關的基本資料,他們在填寫時,我坐在那裡和申○○院長、丁○○○在閒聊,::。」、「辦到凌晨一、二時,我通知台北分行其他經辦人過來辦對保手續,因為知慶公司資料不齊全,譬如投資計劃書等,他們說隔天再補來,後來林金龍(應係戊○○之誤)也過來當連帶保證人。」、「他(指申○○)說要貸十五億元,他說知慶公司要投資。」、「我一直跟他(指申○○)說借這麼多不太恰當,以知慶公司的條件借十億元實在不相當,我針對這些問題一直和他討論爭辯,當時卯○○也回到台中了,申○○就打電話給卯○○,說我一直和他爭辯這個事,說我說這個貸款案不宜承辦,後來他和卯○○談什麼我沒聽到,後來申○○叫我去接聽電話,說董事長卯○○要和我講,我就去接電話,我和卯○○講剛才那些事,我說貸款條件不相當,卯○○就說這個案子不是我們台北分行權責可以辦的,因我們分行的權責當時額度有擔保的貸款為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無擔保的貸款法人是五百萬元,自然人是二百萬元,因這個案子金額為十億元,卯○○說不是我們分行的權限,所以他要我們把資料寫好後,做成一個案子送到總行去裁決。」、「電話是黃復元打給我的,因黃復元有說電話是申○○要他打電話通知我過去,所以我就當作是申○○打的,因為事實就是申○○要我過去的,他叫黃復元打電話通知我,和他本人打電話通知我意思是一樣的,而且電話是當天早上六時多打的。」等語。(見88偵20165㈡卷第5頁反面至第12頁)8、丙○○在本院調查及審理時所為證述:
①(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是何人通知你到臨沂街去的?)是黃復元打電話給我
的,電話中他說是被告要我十一時去到臨沂街,到時候卯○○也會去。(⒉訊問筆錄P.9)是黃復元要我去的,他說申○○院長有事要找我處理,請我到一樓去,我當時並不知道申○○住在三樓。(⒈審判筆錄P.39)②(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去黃蓁蓁住處有無看到卯○○、申○○?有無跟他們
二人談話?)有的,我一人先到,卯○○、申○○是陸陸續續才來,我是在十一點左右到,卯○○是在中午跟黃祝一起來,他來後有到地下室找我,他說今天可能有一些放款的案件可能要談一下,然後他就到一樓去,我在地下室繼續等,後來我要出去吃飯,在一樓有看到申○○,二點鐘左右,我又回去那個地方,卯○○要我去地下室等,我等到五、六點左右,才上來一樓,再跟黃祝、申○○等人到三樓去,七點左右上去,七點左右我就通知壬○○他們到分行,因為我沒有分行的鑰匙,當時因為有放款案趕在明天要送件。(⒈審判筆錄P.38)③(上三樓後有無跟申○○說話?)有的,我們是談日常的事情,他有說等一下
會有人帶公司的資料來,談授信的事情。(⒈審判筆錄P.39)④(卯○○離開時有無交代你何事?)他交代我看申○○先生如何交代就怎麼做
。(⒈審判筆錄P.39)⑤(何時知道知慶公司要辦貸款?)約在當天晚上十點多,在丁○○○來到場才
知道的,因為她來時有帶好幾家公司的資料,我看後發現有很多問題,所以都沒有承作,當時還沒有知慶公司這一家,後來才又叫知慶公司的小姐拿知慶公司執照等資料來,我們就開始談要知慶公司貸款的案子,我是跟丁○○○一起談知慶公司的案子,申○○也在場,我當時有提出知慶公司的資料很粗造且沒有營業額及借款金額太大,所以我有提出反對的意見。(⒈審判筆錄P.40)、(你何時知道知慶公司要貸款十五億元?)是丁○○○來了之後才知道。(⒈審判筆錄P.40)、(知慶公司貸款金額是由何人首先提出來的?)是申○○提出來十五億元。(⒈審判筆錄P.44)、(是否申○○當場提出?)是的。(⒈審判筆錄P.44)、(剛才證人壬○○說他們是接獲通知就知道貸款十五億元?)我打電話給他們時,已經就貸款金額談好了。(⒈審判筆錄P.45)⑥(當時被告是否知道知慶公司財務狀況?)當時我有跟他提到,財務報表比較
粗糙。(⒉訊問筆錄P.11)、(辦理知慶公司貸款案後,有無人跟你說財政部金檢局來金檢時要如何處理?)十一月十二日晚上我有跟申○○提到反對意見時,我有提到以後央行、金融局來檢查時,知慶公司貸款案一定會被挑剔,台北分行可能也會被處分,申○○就說到時候他會出面關照一下。(⒈審判筆錄P.44)⑦(何人提出來知慶公司要借款十五億?)是申○○提的,他說現在有知慶公司
資料送來了,這家公司要借款十五億,其中有五億元以順大裕股票作擔保,其他用信用貸款,我有提出反對意見,但是申○○就打電話找卯○○,卯○○才在電話中跟我說這個金額不是台北分行的權限,要我們做一個案件送到總行審查。(⒈審判筆錄P.40)⑧(本案中常董會尚未核准之前是否就已撥款?)本案在常董會尚未核准之前就
已撥款,是根據董事長口頭告知說可以撥款,我們台北分行才撥款。(⒉訊問筆錄P.3)、(在另案法院審理時,是否說「在十三日下午二點半左右癸○○與卯○○通過電話之後告訴我說,常董會已經通過,可以放款了」?)是的,癸○○電話先與我通電話告訴我常董會已經通過可以放款,卯○○接過電話再告訴我一次,時間大約是二點半三點半之間。(⒉訊問筆錄P.8)⑨(在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另案法院審理時是否說過「我有告訴他們(壬○○、
詹憲政、甲○○、己○○)說,知慶、台融之申貸案是曾先生指示辦理,就手上資料填寫,往總行送」?)是的。(⒉訊問筆錄P.5)⑩(何時通知壬○○、甲○○、己○○到申○○住處?)是在知慶公司貸款案談
好後,卯○○也交代我把案子送總行後,我才通知他們帶空白的資料申請書來辦對保手續。(⒈審判筆錄P.41)㈡證人壬○○、己○○、甲○○三人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內容:
1、壬○○部分:①(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晚上是否有接獲通知辦理知慶公司的貸款,到台北分
行待命?你是幾點接到 吳平志 電話?)是的,是丙○○經理叫我過去的,丙○○打電話到我家,叫我通知徵信人員到辦公室待命,我就通知己○○、甲○○、詹憲政一起到台北分行辦公室,我是晚上七點多接到丙○○的通知。(⒈審判筆錄p.4)、(之後有無在接到丙○○的指示?)大概在晚上九點鐘以後,丙○○打電話叫我們到申○○的住處去,丙○○在申○○家樓下一樓那邊等我們,當天是由詹憲政開車載我及己○○、甲○○過去。(⒈審判筆錄
p.4)②(進去申○○的住處後情形如何?)丙○○他就說要等消息,我們就在客廳的
旁邊等消息。(⒈審判筆錄p.5)③(之後有無辦理貸款的手續?)之後等了很久,約在晚上十一點鐘左右,有辦
理知慶公司貸款案的對保手續。(⒈審判筆錄p.5)④(知慶公司貸款十五億元,其中信用借款十億元及股票擔保借款五億元是何人
講的?)那是丙○○經理告訴我的。(⒈審判筆錄p.7)⑤(你們叫他們簽名之前是否條件都已經談好?)我不知道,我們去時先等待,
後來才拿出來給他們簽。(⒈審判筆錄p.16)
2、己○○部分:①(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晚上有無接獲通知到台北分行辦公室待命準備辦理貸
款手續?)有的,當天晚上八點左右,我是接到壬○○襄理通知,他打電話通知我,要我們先到辦公室,他說是丙○○經理指示,要我們先到辦公室去。(⒈審判筆錄p.18)②(之後有無再接獲指示?)有的,當天晚上約十一點左右,是丙○○要我們去
臨沂街拿一些資料,當時我並不知道那是什麼地方。(⒈審判筆錄p.18)
3、甲○○部分:①(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晚上有無接獲通知到台北分行辦公室待命?)有的,
大概在晚上八、九點,是己○○或詹憲政、壬○○打電話給我,因為當時我不在家,我是回家後聽我母親講的,我就打電話回公司,我忘記何人接電話,他們都在,他們叫我趕快去公司加班,我約於晚上十點多到公司。(⒈審判筆錄P.26)②(當時是否知道知慶公司要貸款多少錢?)知道,當時他們都有講,他們(知
慶公司的會計、丁○○○、戊○○)都在場,主管壬○○襄理也有跟他們講借款金額十五億元,他們都知道。(⒈審判筆錄P.30)③(十二日當天跟壬○○、己○○一起去,你後來處理的是知慶公司的案子,你
拿的資料是否有經由丁○○○當場簽名、蓋章?)是的,丁○○○、戊○○都是當場簽名、蓋章。(⒈審判筆錄P.35)④(戊○○的部分是在哪裡簽名蓋章?)戊○○的章是我蓋在對保的個人資料卡
上,戊○○是保證人,所以保證人的資料我們也要留。(⒈審判筆錄P.35)㈢綜合前開證人卯○○、辰○○、丁○○○、丙○○、壬○○、己○○及甲○○等
人歷次所述情節,固於時間、人數及談話或填寫資料內容等枝節上事項或有差異,惟就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晚間在被告臨沂街住所內辦理「知慶公司」貸款案件之事實均證述相符。被告雖辯稱:縱基於人情之常而提供場所供友人洽談事情,亦不違法,且當晚另與其他友人在餐廳聚會,並無參與前開知慶公司貸款案件,亦不認識知慶公司負責人丁○○○,更未透過唐秀通知丁○○○到場;且丙○○到庭所述不僅前後不一,復與丁○○○、己○○、甲○○等人所述有異云云。次按證人之陳述前後不符,或因記憶淡忘、或事後迴護被告、或因其他事由所致,究竟何者可以採信,法院應本其自由心證斟酌何者與事實相符,以為取捨,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證言均為不可採信;又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則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最高法院九十臺上字第六○七八號判決要旨及同院七十四年臺上字第一五九九號判例要旨可資參考)。復查:
、被告所提供之處所既係一般住家,縱被告當時為民意代表,又豈會於深夜時刻讓一不認識之人進入家中,復讓其所聯繫不認識之他人(指戊○○)再次進入?其次,證人午○○即馥園餐廳之負責人亦到庭證稱:當晚被告有與友人在該餐廳內聚餐,且與被告熟識,並於當晚到被告臨沂街家中串門子,由被告介紹在場臺中商銀的人洽談貸款事宜等語,亦與證人丁○○○於本院到庭所述:::被告並沒有介紹銀行的人給我認識,只是告訴我說這些都是銀行的人,你不是要貸款,要不要簽一簽資料等語,兩相對照,其間差異甚明,顯見當晚允許進入被告住家者,若非熟識,當係與洽談貸款事宜有關之人。如被告所辯不認識丁○○○,亦未透過 唐秀召 丁○○○前來屬實,則當晚丁○○○又如何得以進入被告前開住所申辦知慶公司貸款案件?是證人丁○○○當晚確有進入被告前開住處,並與臺中商銀承辦貸款人員洽談「知慶公司」貸款案件,而該申貸案應非臨時提出申請,應屬灼然。
、證人卯○○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不會找被告找人頭公司來貸款使用,以及知慶公司無條件提供名義給我們貸款云云。但其又證稱張小華在辦貸款之前幾天告訴我要用「知慶公司」名義辦理貸款,作為護盤股票之資金等語。而「知慶公司」貸款案件確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十三日辦理,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核准且匯撥完畢,則證人卯○○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或之前,張小華即已告知有關「知慶公司」貸款案件;且當日卯○○前往被告臨沂街住處一樓與被告見面,至當晚七、八時許始離開,嗣後復於電話中交代證人丙○○將「知慶公司」貸款案件彙整資料後送臺中商銀總行處理;再參酌證人卯○○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本院審理八十八年訴字第三六七號案與被告對質前曾供述:(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當天上午申○○打電話約丙○○到台融公司負責人黃蓁蓁位於台北市○○街○○號一樓的台融公司,當時你亦在場,談什麼?)是談貸款案的時間,::,談話時劉院長有提到張小華曾向劉院長表示廣三集團須要資金,請劉院長能否以其他公司幫忙貸款等語。再經本院審理時提示前開筆錄詢以為何當初如此供述?卯○○竟答稱因當時遭羈押才會如此供述;且卯○○既證稱不認識知慶公司人員,又非被告介紹、引薦,則該公司竟願無條件提供名義給廣三集團貸款,實與常理有違,益見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並未找被告找人頭公司來貸款,及知慶公司係無條件提供名義云云,應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自難採信。又證人卯○○到庭既證述未事先交代丙○○辦理貸款手續,而旋於當晚即於電話中指示丙○○如何辦理知慶公司貸款案件之手續,亦與常情有悖,難以憑信。顯見本案因適遇被告及廣三集團皆各需資金以應急,而就以「知慶公司」名義向臺中商銀貸款乙節已有共識,並已達成犯意聯絡。
㈣此外,復有臺中商銀臺北分行之襄理壬○○,與該分行辦理授信、徵信業務之詹
憲政、己○○、甲○○等人於案發後,曾聯名向臺中商銀監管小組提出陳情書、個人報告書及補述報告,詳述其等辦理知慶公司等授信案之始末,並有前開陳情書、個人報告書及補述報告(均為影本)在卷可憑。
㈤又依臺中商銀臺北分行承辦知慶公司授信案卷內資料顯示:
①知慶公司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成立,設在台北縣○○鎮○○路○段○○○
號,資本額二千萬元,登記營業項目為:⑴對各種生產事業之投資,⑵對證券投資公司、銀行、保險公司、貿易公司、文化事業公司之投資,⑶對興建商業大樓及住宅之投資。
②該公司八十六年之度營業額為零,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淨值為一千八百二十萬二千元。
③至八十七年九月份止,知慶公司在其他金融機構尚有四千九百四十萬元之貸款債務,負責人丁○○○亦有二千二百三十五萬元之貸款債務。
④該公司申貸之十億元信用貸款,係以丁○○○及該公司股東戊○○、職員巳○○擔任連帶保證人。
此亦有知慶公司中企貸款案卷影本附卷可證。
㈥被告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一時二十七分許,抵達臺中商銀總行,
至該行臺北分行開始匯撥知慶公司之貸款後,被告始於同日下午四時四十二分許離開臺中商銀總行之事實,有該行副董事長(兼常務董事)未○○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呈報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案之呈報狀及所附時間表(均影本)各一份在卷可憑,並有臺中商銀總行提出之錄影帶一捲,扣於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案可考。被告就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前往臺中商銀總行一事亦不否認,但辯稱:係黃復元催促而前往總行辦公室批示之前的公文,並未參與知慶公司貸款案審查意見云云。然查:
、證人辛○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案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中企』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有無受理台北分行呈提之:知慶公司、::等之授信案件審查?詳情為何?)有的。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近中午時我接到審查部電話通知:本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要開放審會,二時開常董會,因為我是放審會召集人及常董會列席人員,故同時接到開通知,大約一時左右,台北分行的承辦人員搭飛機南來總行送件,因為一點半即開放審會,總行承辦單位審查部根本來不及製作「徵信調查報告摘要」供放審會委員審核,只好提供分行送呈之貸放申請書等資料,這與正常作業程序不符,出席放審委員均有意見,要求審查部依正常程序製作「證信調查報告摘要」送審,且放審委員看過分行送呈之貸放申請書等資料後,對此申貸案均持反對意見,而在等待審查部資料期間,董事長卯○○曾兩度來到放審會開會地點即三樓小會議室,催促要開常董會,因為常董會在三樓大會議室開,
卯○○催需列席常董會之本人及丑○○、 曾品源 及經理 楊義盛 開常董會,因為「知慶公司」之十五億元申貸案﹝分兩案:擔保借款五億元、信用借款十億元﹞送審資料不齊,借款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不明確等理由,我即與楊義盛經理以該等理由到董事長辦公室報告,放審會委員都持反對意見,無法作成結論,此時,卯○○表示:「這個案子是屬於常董會之權限,劉院長(指被告)已經在辦公室等很久了」,隨即指示楊義盛經理依照台北分行之意見向常董會報告即可,由我負責,::等語。
、證人辛○於本院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審理時亦到庭證稱:(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你們在開放審會時,審查知慶貸款案時,因你們在等資料,卯○○有無去放審會催你們趕快開常董會?)有的,催了二次,一點半(放審會開始開會),委員陸陸續續進來,卯○○來催的時間約在下午二點半到三點半中間。(卯○○來催後,你有去卯○○辦公室找卯○○?)有的,我和楊益勝一起去,我去找卯○○是報告知慶貸款案,資料不齊全,台融公司的負責人沒有簽名。(當時卯○○跟你說什麼?)卯○○說這件貸款案是常董會的權限,資料欠缺還是提到常董會來討論,我們就感覺到這樣反對也無效,我們回來以後,還是要求審查部要去催這些文件,如果沒有會計師的簽證,就沒有辦法作徵信,徵信沒有辦法作,就是暫時不要提出去最好,直到三點半左右,董事會辦公室經辦 張志明 就來催,當時除了知慶案外,還有其他公司的貸款案要審查,所以在我們放審會沒有結論的情況下就解散,我就去列席常董會。(你去辦公室時,卯○○有無跟你說被告等很久了,要你趕快開常董會?何時知道「大牌」是何人?)當時卯○○說「大牌等很久」,我當時不知道「大牌」是何人,意思是常董是二點半,結果這個會等到三點,我是在發生事情後,到八十八年一月台北分行的經辦人所寫的陳情書,裡面提到知慶的手續是在被告家中辦的,我才想到卯○○說的大牌就是申○○,後來我也有看到錄影帶(十一月十三日),該捲錄影帶也是我提供的,錄影帶內容看到被告有去總行。(你是問何人跟你說「大牌」的人是被告?)銀行的人都知道,因為我當時去銀行上班只有十幾天而已(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才到中企總行任職)等語。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是否有其他人有叫你大牌的暱稱?)只有台中縣前議長 黃正義 有這樣叫過我等語。復參酌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被告到總行辦公室有跟被告見面,約幾十分鐘等語,雖其否認當時有對辛○說「大牌」等很久云云,惟證人卯○○當日既於開會前有見到被告並達幾十分鐘,嗣又曾向證人辛○催促儘速完成放審會,將知慶公司貸款案件送常董會等情屬實,則證人辛○到庭證稱:卯○○來催後,我去找卯○○報告知慶貸款案,資料不齊全,而卯○○說這件貸款案是常董會的權限,資料欠缺還是提到常董會來討論,且當時卯○○說「大牌等很久」,而大牌就是申○○等語,核與事理相符,應堪採信。
、本件「知慶公司」貸款案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晚間始在被告台北住所申辦,並連夜由臺中商銀台北分行彙整申貸案書面資料至同年月十三日凌晨四時許,被告旋於十三日下午一時二十七分乘電梯進入臺中商銀總行三樓,至同日下午四時四十二分才乘電梯離去,顯見被告並未多事休息,即由台北市趕赴台中市臺中商銀總行,再參酌證人辛○上開證言,可見被告至臺中商銀總行之來意,即在於知慶公司之授信案能否在總行順利通過,益見其與卯○○間就「知慶公司貸款案」之背信犯行有共犯關係。
四、關於上開由卯○○透過張小華令辰○○簽發,面額各五千萬元支票,並交予被告兌領乙節,有該三張支票影本在卷可稽。且被告就收受該三紙支票並予以兌領之事實,皆坦承不諱。該三張支票,經查核其資金流向,其中二張(即票號AK0000000、AK0000000號)合計一億元,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經提示存入證人酉○○之中國農民銀行信義分行活儲帳戶內,兌現後部分款項轉入酉○○在該分行之支存帳戶,再流向富邦銀行松山分行丁○○○帳戶一千五百五十萬元及六百零四萬八千元、中國農民銀行信義分行知慶公司帳戶二百六十六萬六千元、富邦銀行仁愛分行戊○○帳戶一百五十二萬五千元。另外一張(即票號AK0000000號)五千萬元,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存入證人朱伯雄之誠泰商業銀行民生東路分行活儲帳戶,其後流向安泰銀行長安分行朱伯雄帳戶五百萬元、匯通銀行忠孝分行寅○○帳戶五百萬元及台中巿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部子○○活儲帳戶四千萬元。而辰○○支存帳戶內此一億五千萬元之來源,則係由裕聯公司向乙○○○台北分行違法貸得之款項中,部分輾轉匯入辰○○前述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支存39645-4號帳戶內,用以兌領。上述事實參見附件二(即酉○○、朱伯雄、吳玉年資金流程圖)、附件三(朱伯雄、子○○等相關帳戶資金流程圖)、附件四(即廣三建設二億八千萬元資金分析圖、一億五千萬元資金分析圖),及附件五(即辰○○所簽發之一億五千萬元資金流向圖)、知慶投資公司關係人酉○○、朱伯雄等資金流程圖。
五、關於上開三張支票金額之流向,證人戌○○、酉○○,朱伯雄、寅○○、子○○於本案偵審中分別證述如下:
㈠證人戌○○部分:
⒈於偵查中證稱:我印象中有收到三張各五千萬元的支票沒有錯,但發票人和付
款銀行我沒有注意是誰。依慣例立委選舉前一個月要休會,印象中當時還沒有休會,是廣三集團副總張小華拿來給我的,他是要拿給院長申○○,當時院長不在,我也聯絡不上院長,張副總(指張小華)說信封內裝的三張支票,院長知道這個事,要我交給院長,我就收下來。後來我一直聯絡院長,院長回電,我就報告這件事,院長叫我打開信封,看支票日期,我把日期告訴院長,院長說現是選舉期間,急需找錢,叫我找一位酉○○小姐調現金,因為這三張支票的發票日還在後面,我就找潘小姐調錢,潘小姐看了支票說金額太大,要回去籌錢,約第二天潘小姐回到辦公室,說沒有這麼多錢,只能調二張支票共一億元,她有拿了一些支票金額共一億元給我,我把二張五千萬元的支票給她,跟她週轉。因我不經手院長財務,院長要我把這些支票交給寅○○小姐處理,她當天就來辦公室把支票拿回去。拿到支票到籌到錢的時間約隔一、二天。我拿到酉○○交給我的支票,那些支票都快到期了,但還沒有到期等語。(見88偵20165㈡卷第3頁反面至第5頁)⒉於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審理時證稱:張小華有交三張面額各五千萬元
支票給我。在立法院院長辦公室,時間是在第三屆最後壹個會期大概十月底。(提示立法院證明書第三屆會期時間表﹝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張小華到底是在哪壹個時間交給你?)確切的日期我不記得,立法院有一個慣例是在選舉前一個月休會,張小華來我們辦公室時,還有好幾天才休會,所以我印象中是在休會前幾天,我印象中應該是在十月底。(張小華交給你的支票目的為何?)支票目的我不清楚,我們做行政工作不會問這麼多,我拿到支票就馬上打電話聯絡院長,當時院長在台中跑選區。(劉院長有無交待你如何處理?)張小華給我支票,我就馬上聯絡院長,但沒有馬上聯絡到院長,當天後來有聯絡上院長,院長要我看支票的到期日,我就把到期日唸給院長,可能因為該支票的票期太後面,因為選舉到了需要用錢,他要我聯絡潘小姐週轉調現。(後來如何跟酉○○聯繫?)我就打電話給酉○○請他來辦公室,她來辦公室我就交支票給看,請她週轉。(後來酉○○有週轉到?)有的,他週轉到後拿給我,但是他說沒有辦法在短時間內週轉這麼多錢,就拿了二張幫我週轉,二張各五千萬元,另外壹張就沒有週轉。(酉○○交給你的支票有無看發票日是何時?)他週轉來的支票都是開小額的,我有看一下跟他核對總額是正確的,發票日最早的那張還沒有到期(還有幾天才到期)。(你拿到酉○○的支票交給誰?)我交給寅○○。(何時、何地將支票交給寅○○?)在我辦公室,我是在酉○○交給我當天我就打電話叫寅○○來拿。(張小華拿三張支票給你時有無告訴你做什麼?(提示偵訊筆錄))應該是說選舉到了需要用錢,院長知道,我就馬上聯絡院長,但是電話沒有通,張小華等了一下,我就幫忙先收下來。立法院休會期間你是否還要去立法院上班?)是的。(當時除酉○○外有無聯繫他人幫忙?)沒有,院長只要我跟酉○○聯絡,我並沒有跟其他人聯絡。(酉○○來了之後至他調現來之前院長有無再打電話指示你關於調現的事?)沒有,這段期間應該是沒有,我拿給他看之後,他很快的就拿票來。(你怎麼會知道要把支票交給寅○○?)是院長交代我的,他是在叫我通知酉○○的同時交代我將支票交給寅○○。
㈡證人酉○○部分:
⒈於偵查中證稱:八十七年十月底或十一月初,申○○院長辦公室的秘書戌○○
小姐打電話給我,說有事情找我,要我到立法院院長辦公室找她,我就去找她,蘇小姐就拿三張支票面額都是五千萬元的支票給我,說院長在選立委,支票還未到期,因選立委需用錢,所以拿這三張支票向我調錢,我看支票金額很大,我說要回去看我能調到多少錢,再打電話給她。回去後我於當天下午先打電話跟蘇小姐說我在一億元的範圍內可以調給她,但不能一次給她,她說可以,所以當天下午我開好支票,開了很多張,日期從十一月初到十一月十日左右,金額總共是一億元,開好後我於當天下午拿到院長辦公室交給蘇小姐,蘇小姐就拿這二張黃祝簽發的各五千萬元的支票給我,我拿到這二張支票後存到我自己的帳戶。借給劉院長的一億元資金都是我自己的錢。黃祝簽發的二張支票兌現後,有借給 劉炳中 三千五百萬元,另外我們有投資台宇公司,付了好幾千萬元,現台宇公司負責人是我先生,有些票款則轉入支存帳戶內使用。劉院長只向我們夫妻借這一億元,沒有其他借款等語。(見88偵20165㈠卷第198頁至第200頁)其後並提出其所簽發交給戌○○之發票人酉○○及發票人吳玉年、面額各二百萬元之支票影本共五十張在卷可稽。
⒉於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及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審理時證稱:(是否曾
經把面額各二百萬元的五十張支票交給戌○○?)有的。(為何要把這五十張支票交給她?)因為被告要跟我調現(一億五千萬元),因為我算一算手上沒有這麼多錢,所以才開五十張支票給他,戌○○事先打電話給我,說院長找我,我就過去辦公室,戌○○就拿面額各五千萬元的支票三張給我看,我看了之後說這個面額這麼大,我回去調看看。(何時、何地將這五十張支票交給戌○○?)我記得是在八十七年十月底、十一月初,我在當天的下午或隔天就把五十張支票交給戌○○,戌○○就拿二張各五千萬元支票給我,地點是在院長辦公室。(後來這五十張支票都有兌現資金來源?)都有兌現,他支票沒有依發票日逐張提示,直到十一月十一日她一次將一億元的支票全數提示,當時我只有六千萬元資金,尚欠四千萬元,所以向別人調度。(你是向何人調度?)我是跟寅○○的母親唐秀調度,我打電話請寅○○跟她母親問,後來 唐秀有 同意,才調度四千萬元給我,借我幾天週轉,她有同意並匯錢給我。(你跟唐秀調度的錢有無償還?)有的,我分二次還,第一次還三千萬元(約十天左右),另外一千萬元是隔比較長的時間才還。(到底銀行是何時通知你存款不足?)就是支票必須要兌現的那一天,應該是在十一月十三日。(何人決定知慶公司的錢可以投資買賣股票?)是由丁○○○。(知慶公司拿多少錢來買股票?)一千多萬元。
㈢證人朱伯雄於偵查中證稱:我的誠泰商業銀行民生東路分行及安泰商業銀行長安
分行這二個帳戶的存摺、印章都借給寅○○用,是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要選立委這段時間借她用的,她說她乾爹申○○院長有錢要存入我的戶頭,我就借她用,我只知道錢入我戶頭內,不久就匯走了,詳細金額我不知道等語。(見88偵20165㈠卷第294至296頁)㈣證人寅○○部分:
⒈於偵查中證稱:
⑴八十七年十月底或十一月初,我從申○○院長辦公室的戌○○小姐手上拿一
張五千萬元的支票及五十張各二百萬元的支票,合計一億五千萬元,蘇小姐說是助選金,我就收起來,因為劉院長在台北沒有銀行帳戶,所以我就存入朱伯雄的帳戶內。另外從台中子○○帳戶匯來的錢,存入我和我妹妹陳慧珠及我媽媽唐秀的帳戶內,子○○當時跟我說申○○院長向朋友借來的錢進來了,問我要如何處理,我就叫他把錢匯到我和我媽媽及妹妹帳戶內等語。(見88偵20165㈠卷第296至297頁)我拿到支票後約隔一、二天拿去銀行代收,我分別存入朱伯雄的二個帳戶內,因當時正在選舉,申○○要我們提供帳戶給他使用。後來一億四千萬元匯到子○○帳戶,都是劉院長指示我匯的,是選舉用的。五百萬元匯到我帳戶,因劉院長之前有向我調錢,這五百萬元是還我的。朱伯雄的帳戶借給劉院長用,匯到朱伯雄帳戶的五百萬元應是選舉用的等語。(見同上偵卷第350至351頁)⑵證人寅○○另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在台中市調查站接受訊問時供稱:基
於幫忙申○○資金調度,我分別提供有安泰商銀長安分行寅○○、陳慧珠、朱伯雄等三帳戶,及誠泰商銀民生東路分行寅○○、唐秀、朱伯雄等三帳戶、匯通商銀忠孝分行等,作為申○○相關資金存入提領用,而上揭帳戶僅是在選舉期間使用,平常均為各自使用。八十七年十一月初,申○○友人子○○電話告知劉先生向朋友借的錢有一億元要匯入那些帳戶,我即提供誠泰商銀民生東路分行寅○○、唐秀及朱伯雄之帳戶,分別匯入三千萬元、三千萬元及四千萬元,款項入帳後,我即依照申○○之指示提領,交給申○○所指定的來人(名字不詳),作為選舉用。該張黃祝名義之支票係申○○助理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初交付給我,我即於支票屆期日在誠泰商銀民生東路分行朱伯雄兌領,隨即於同日匯款五百萬元至朱伯雄安泰商銀長安分行帳戶,翌日轉匯四千萬元至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部子○○帳戶,另匯一筆五百萬元至寅○○匯通商銀忠孝分行帳戶,上述匯款均由申○○指定匯款的。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初交付前揭五千萬元支票外,另交給我五十張面額二百萬元合計一億元之資金,係作為競選資金,我隨即於支票屆期日分別於誠泰商銀民生東路分行朱伯雄帳戶與安泰商銀長安分行朱伯雄帳戶各兌領五千萬元,兌領當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我再轉匯至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部子○○支存帳戶一億元,至於其資金流向我並不清楚,而該匯款我亦是依照申○○所指示辦理的。另有關林連渟、林岳峰、林岳德之匯款前,我均不清楚,直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述一億元資金轉匯出之前,子○○曾以電話聯絡我本人,聲稱申○○另借筆一億元資金已入帳,作何處理,我即請子○○分別匯三千萬元至安泰商銀陳慧珠帳戶、匯三千萬元至同行寅○○帳戶、匯款四千萬元至同行朱伯雄帳戶。此筆一億元資金,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我依申○○指示,以提領現金方式全部領出,交給申○○作為選舉經費等語。(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台中市調查站調查筆錄)⒉於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審理時證稱:(提示起訴書列載酉○○五十張
面額各二百萬元支票、五千萬元支票壹張,戌○○有無拿給你?)有的,當時是因為院長交代戌○○拿給我。(是否記得何時、何地拿到這一億五千萬元支票?)大概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初在院長辦公室。(你記得隔多久才存進去?)我記得我保管好幾天,約十一月十一日才存進去。((根據檢察官調查的結果)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有從安泰銀行長安分行有匯款一千萬元給酉○○、吳玉年支存帳戶,你匯款的原因?)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酉○○打電話給我說,院長調借的錢還差四千萬元,要我問唐秀是否有辦法,因為我們平時就跟酉○○一起作股票,平常互相就有在調借現金,因此我就去問唐秀,唐秀跟我說沒有關係,我就從我家的幾個帳戶湊四千萬元匯過去,其中一千萬元就是從我帳戶的銀行貸款出來借給酉○○。(你一千萬元的來源?)那是我用房屋向銀行設定抵押貸款出來。(後來酉○○有錢還給你?)有的,他有還給我三千萬元,後來一千萬元是隔了好幾個月才還。(戌○○跟你交支票時如何講?)戌○○交給的時候,有說這是競選要用的錢,但我個人認為這是助選的經費。(被告是否確實有拿到這一億五千萬元?)有的。(你拿到這些支票之前、之後被告有無交代你何事?)我是聽被告指示存進去,我就存進去,十一月十一日託收五十張支票,十三日兌現,十六日再陸陸續續提出來使用。(在到院長辦公室之前院長有無打電話給你要你處理支票的事情?)有的,是在戌○○交支票給我之前,我忘記院長是如何跟我聯繫的,應該都是在同一天的事情。(被告如何跟你說?)他是要我到戌○○那裡拿支票,並沒有告訴我說多少錢,當時並沒有指示我如何處理,所以我才暫時保管。
㈤證人子○○部分:
⒈於偵查中證稱:我於八十三年間起這二個帳戶(即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儲
蓄部支存帳戶及活儲帳戶)就借給申○○使用,他有向我借空白支票使用,他的錢會在支票到期前一天或當天匯入付票款。他匯到我帳戶的錢要匯出去時是我幫他辦,他要匯到那裡,會寫帳戶給我,我再幫他匯。我和他是一、二十年的朋友,他要向我借帳戶,我就借他等語。(見88偵20165㈠卷第351頁反面至第353頁)⒉於本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審理時證稱:(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有一筆一
億元匯入你的台中市五信儲蓄部支存帳戶的錢,是什麼錢?)這是八十七年十月初時,申○○有向我借用帳戶,因為他有開六張票各五千萬元,跟卯○○調三億元,他說會匯錢進來,所以他有跟我借帳戶,我把五信合作社支存及活儲帳戶借給他。(這筆錢是否你的錢?)不是,是申○○借我帳戶後,匯入的錢。(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從朱伯雄帳戶匯入你的五信活儲帳戶的四千萬元,是什麼錢?)我不清楚,因為我這二個帳戶都借給申○○使用,這些錢不是我的。(為何會叫會計去辦?)因為申○○指示我去辦的,申○○當時有跟我借支票使用,所以支票到期要付款,申○○會事先匯款轉入支存帳戶。
六、總承前開證人戌○○、酉○○,朱伯雄、寅○○、子○○等人所述,被告確有收受證人辰○○所簽發之前開面額共計一億五千萬元之支票三紙,並屆期兌領完畢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而該一億五千萬元之來源,則係由裕聯公司向臺中商銀台北分行違法貸得之款項中,部分輾轉匯入辰○○前述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支存39645-4號帳戶內以供兌領,此有廣三建設二億八千萬元資金分析圖在卷可稽。至於該筆一億五千萬元,前揭證人或稱選舉之用,或稱助選金,或稱僅提供帳戶而不知該筆金錢之目的等語;而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一再辯稱:上開一億五千萬元係向卯○○調借之借款一部分,且曾持友人 張危結 所簽發之面額各為五千萬元之支票計六紙,向卯○○調借三億元云云。惟查:
、被告於偵查中曾供稱:其於八十七年十月中旬持張先生(張危結)簽發之六張面額各為五千萬元之支票,向卯○○調借三億元,卯○○於十一月二日及十一月二十三日各匯一億元給被告,另一億元沒有再匯款。而張小華拿給戌○○轉交被告的一億五千萬元支票沒有包括在三億元的借款內,因該一億五千萬元是助選金,不必還,卯○○先後匯的二億元是借款,要償還的等語(見88偵20165㈠卷第324頁反面及第326頁)。
、證人卯○○於偵查中則否認有提供助選金一事,而稱係借款云云;但卯○○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張小華有無回報辦理申○○借款的情況?)他事後十一月份初有跟我回報匯了一億元,其他後來林宗枝一億元是我自己處理的,其他是在集團出事後,張小華才告訴我的。(⒈審判筆錄p.50)即指該筆一億五千萬元交給被告一事係張小華於案發後才告知卯○○,換言之,卯○○事前不知有該筆借款,核與被告供稱於八十七年十月初即向卯○○表示要向其借貸三億元,經其同意,並將以張危結名義所簽發,以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為付款人,面額均為五千萬元之支票共六紙,交張小華收執以為擔保等語,不相符合,則證人卯○○於偵查中所稱該筆係借款,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改稱為三億元借款之一部分云云,顯係事後勾串、附和之詞,自難採信。
、再者,由被告所辯稱87.11.2及87.11.23向卯○○所借各一億元觀之,或係由廣三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葉文珍上海商銀中港分行第08106-8號帳戶,於
87.11.2提領一億元後,分別匯至皆供被告使用之誠泰銀行第000000000000號朱伯雄帳戶四千萬元,至第00000000000號寅○○帳戶四千萬元,至第000000000000號唐秀之帳戶三千萬元;或係由卯○○友人林宗枝應其要求借予一億元並將之匯至供被告使用之子○○在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之帳戶等情,皆與前開由辰○○所簽發之面額各五千萬元計一億五千萬元之情形,無論從金額、交付款項方式不同,均與被告所辯稱係向卯○○借款三億元,並交付六張面額各五千萬元支票之情形不符,益見此筆一億五千萬元並非借款。且若是借款,為何被告於偵查中說是助選金?而證人卯○○於偵查中則否認有提供助選金一事,並稱是借款云云,二人所述顯不相符,足見此筆一億五千萬元既非借款,亦非助選金,而係如證人卯○○於台中市調查站訊問時所稱此一億五千萬元係被告提供知慶公司讓廣三集團向乙○○○借款之條件交換。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改稱是借款云云,無非係事後卸責之詞。
、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為附和被告借款之辯詞,而改稱共計借款三億五千萬元予被告,核與被告所稱提供三億元張危結簽發之支票六紙以供擔保之情節不符,此部分證言自難採信。又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案已查扣張危結簽發之六張支票及記事簿等,其中一紙關於廣三集團與被告之間支票鉅額往來之記載:87.11.3、87.11.5、87.11.7劉先生皆各一億元。而此據證人 蔡美月 於89.8.3調查員訊問時稱:被告於上述時間向廣三集團調借三億元,該三億元均已交付被告等語,足徵縱被告所辯與卯○○間有三億元之借款屬實,亦與前開一億五千萬元完全無關,是被告所辯該筆一億五千萬元係借款云云,自難採信。
、若此一億五千萬元確係被告向卯○○調借資金以供選舉之用,且於八十七年十月初及告知卯○○並獲允借,為何張小華至八十七年十月底、十一月初(被告所稱時間)始交付該筆一億五千萬元支票,且發票日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又被告認該支票發票日過久,尚難因應所需,遂指示證人戌○○向證人酉○○調借一億元,但酉○○所交付之支票發票日為八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同年月十一日止,雖在前開一億五千萬元支票期日前,但事實上被告收受酉○○所交付之面額各二百萬元共計五十張之支票後,遲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始存入朱伯雄前開誠泰銀行及安泰銀行帳戶內兌領,核與被告所辯亟須向卯○○借貸選舉資金因應等情不符,亦證該筆一億五千萬元與向卯○○調借之選舉資金無關。
七、又證人酉○○所簽發之發票人酉○○及發票人吳玉年、面額各二百萬元之支票五十張(如附件一所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經提示分別存入誠泰商業銀行民生東路分行朱伯雄帳戶及安泰商業銀行長安分行朱伯雄帳戶內。此一億元兌現後,再從上開朱伯雄帳戶匯至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部子○○支存帳戶內。
而酉○○、吳玉年支存帳戶內此一億元票款之來源,除由酉○○、林金龍等人匯款至酉○○、吳玉年支存帳戶付款外,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自被告申○○調度資金所使用之安泰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寅○○帳戶匯款一千萬元、安泰商業銀行長安分行朱伯雄帳戶匯款一千二百萬元、誠泰商業銀行民生東路分行唐秀帳戶匯款一千六百五十萬元,又自大安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唐秀帳戶匯款一百五十萬元,共匯四千萬元至酉○○、吳玉年支存帳戶內。上述事實參見附件二(即酉○○、吳玉年、朱伯雄資金流程圖);而證人酉○○為兌付所簽發前開五十張支票尚欠資金四千萬元,並向寅○○、唐秀調借,惟嗣後業已返還等情,有證人酉○○、寅○○到庭結證屬實,則證人酉○○於偵查中所述被告所調借一億元資金係其所提供等語,應堪採信。
八、綜前所述,並參酌上開判例及判決要旨,可知:㈠知慶公司貸得之十五億元全部流入廣三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內,廣三集團明顯係以知慶公司名義向臺中商銀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以供該集團使用。即此筆借款是卯○○、張小華等人要借的,張小華於辦理貸款之前即先去找被告,請被告提供公司來幫忙廣三集團辦理貸款。被告即約卯○○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在黃蓁蓁住處會面,商談貸款的事,至同日下午七、八時許,卯○○離開後,被告與丙○○、辰○○等人返回三樓被告住處,隨即指示丙○○準備辦理貸款之相關作業。並由唐秀電話通知丁○○○前來,被告即要丁○○○以知慶公司名義申請借款,且當場即在被告住處辦理貸款之手續,並由被告主導整個申貸過程,連貸款金額亦由被告交待丙○○,此由證人丙○○與被告對質時供 陳綦詳 ,足證被告與卯○○、張小華等人於辦理本件貸款前即有商議在先。㈡知慶公司負責人丁○○○與廣三集團卯○○、張小華、辰○○等人均不認識,有其等前開證述可憑,證人丁○○○稱係因被告申○○向其商借以知慶公司名義向臺中商銀申請貸款,其始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晚間至申○○住處,辦理對保等相關手續等情,應堪採信。是知慶公司之所以會向臺中商銀台北分行申請貸款,顯係因被告申○○居中促成,並由其指示聯繫丙○○及丁○○○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當晚在其住處辦理此件申貸案之相關手續。㈢又證人壬○○、甲○○、己○○等人除以書面提出報告,詳述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晚間前往被告申○○住處辦理知慶公司申請貸款之相關手續,直到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凌晨四時許始離開等情節外,亦到庭陳述當晚確係接獲證人丙○○電話告知前往被告住所辦理知慶公司貸款案件,且互核所述情節大致相符。復參酌其等之身分、職位,並對照被告之身分、職業、地位,又彼此間並無糾紛或仇恨,當無任意誣指被告涉入知慶公司貸款過程之情形。㈣張小華所交付之上開三張面額各五千萬元支票,既非借款亦非助選金等情,已如前述。而被告收到該三張支票後,其中二張透過戌○○持向酉○○調現,酉○○則交付五十張面額各二百萬元之支票給被告,寅○○收到該五十張支票後,於十一月十日或十一日存入被告所使用之朱伯雄帳戶內,顯見張小華交付該三支票的時間,與被告提供知慶公司供廣三集團貸款之時間相近,更可認定張小華交付該三張五千萬元支票給被告,與被告提供知慶公司充當人頭貸款十五億元一事有關聯,足證該筆款項係作為被告提供知慶公司供廣三集團貸款之佣金。且本件貸款案,從被告要丁○○○以知慶公司名義提出申請貸款,到臺中商銀台北分行撥款,整個過程只有短短十幾個小時即完成。又被告曾任臺中商銀董事長多年,甫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卸任,其對於臺中商銀辦理授信貸款案件之審查作業程序應甚為清楚,若依正常合法之程序辦理不可能在如此短短時間內完成,且以知慶公司的條件根本不可能辦理信用借款十億元。惟被告為取得一億五千萬元之佣金,竟與卯○○、張小華等人犯意聯絡,由其找來知慶公司充當人頭,供卯○○、張小華等違法向臺中商銀台北分行辦理信用借款十億元,卯○○及銀行相關承辦人員均違背職務,予以核貸,使卯○○、張小華等人因而獲得不法利益,被告亦獲得一億五千萬元之不法利益,並使乙○○○受到損害。是被告與卯○○、張小華、丁○○○、辰○○等人間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甚明。㈤復參酌前述知慶公司之基本資料顯示,該公司資本額二千萬元,規模不大,營業項目係投資各種事業,但八十六年度之營業額為零,經營成效明顯不彰,獲利能力不佳,尤其當時知慶公司之淨值僅餘一千八百餘萬元,在其他金融機構尚有可觀之債務待償,任何人均極易判斷該公司毫無條件可以貸得十億元之信用貸款,且丙○○亦一再告知以知慶公司條件貸款十億元,條件不相當等情,有前開筆錄在卷可稽。被告竟仍與卯○○、張小華、辰○○、丁○○○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被告介紹丁○○○所經營之知慶公司為借款名義人向臺中商銀台北分行申請無擔保信用貸款十億元,另以廣三集團提供之順大裕股票質借五億元,而將此十五億元資金悉數供給廣三集團使用,造成臺中商銀之財產受損,其等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共同犯意聯絡,至為明確。
九、從而,被告與卯○○、張小華、辰○○、丁○○○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推由共犯卯○○違背其擔任臺中商銀董事長職務之為他人處理事務,利用被告所介紹不符貸款資格之知慶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向臺中商銀台北分行申請無擔保信用貸款十億元,由戊○○、巳○○擔任連帶保證人,及另以廣三集團提供之順大裕股票質押借款五億元,並由被告取得一億五千萬元代價之事實,已足認定。被告上開辯解,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已堪認定。
十、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雖非臺中商銀董事長,惟其就「知慶公司」申貸案與臺中商銀董事長卯○○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與丁○○○、卯○○、張小華、辰○○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身為立法委員,猶當尊重法律、嚴守份際,竟為貪求鉅額佣金,而介紹丁○○○利用知慶公司名義,與卯○○、張小華、辰○○等人共同向臺中商銀非法攫取十五億元之資金,以及其犯罪動機、手段、方法、犯罪所得、對照臺中商銀及眾多投資股東所受之損害,應予從重量刑,以衡平其惡性,並依刑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審酌其資力,及因上述共同背信罪所得之利益,逾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罰金刑最高額一千元甚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併科之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八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陳卿和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票載發票日│付款銀行│票號│發票人│金額│交換銀行│├─────┼─────┼─────┼────┼──────┼────┤│87/11/7│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7│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7│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7│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7│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7│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7│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7│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7│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7│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8│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8│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8│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8│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8│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8│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8│農銀信義│TA0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8│農銀信義│TA0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8│農銀信義│TA0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8│農銀信義│TA0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8│農銀信義│TA0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8│農銀信義│TA0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9│農銀信義│TA00000000│酉○○│2,000,000│誠泰民生│├─────┼─────┼─────┼────┼──────┼────┤│87/11/9│農銀信義│TA00000000│酉○○│2,000,000│誠泰民生│├─────┼─────┼─────┼────┼──────┼────┤│87/11/9│農銀信義│TA00000000│酉○○│2,000,000│誠泰民生│├─────┼─────┼─────┼────┼──────┼────┤│87/11/9│農銀信義│TA00000000│酉○○│2,000,000│誠泰民生│├─────┼─────┼─────┼────┼──────┼────┤│87/11/9│農銀信義│TA00000000│酉○○│2,000,000│誠泰民生│├─────┼─────┼─────┼────┼──────┼────┤│87/11/9│農銀信義│TA00000000│酉○○│2,000,000│誠泰民生│├─────┼─────┼─────┼────┼──────┼────┤│87/11/9│農銀信義│TA00000000│酉○○│2,000,000│誠泰民生│├─────┼─────┼─────┼────┼──────┼────┤│87/11/9│農銀信義│TA00000000│酉○○│2,000,000│誠泰民生│├─────┼─────┼─────┼────┼──────┼────┤│87/11/9│農銀信義│TA00000000│酉○○│2,000,000│誠泰民生│├─────┼─────┼─────┼────┼──────┼────┤│87/11/9│農銀信義│TA00000000│酉○○│2,000,000│誠泰民生│├─────┼─────┼─────┼────┼──────┼────┤│87/11/10│華銀 汐止 │WB0000000│酉○○│2,000,000│誠泰民生│├─────┼─────┼─────┼────┼──────┼────┤│87/11/10│華銀汐止│WB0000000│酉○○│2,000,000│誠泰民生│├─────┼─────┼─────┼────┼──────┼────┤│87/11/10│華銀汐止│WB0000000│酉○○│2,000,000│誠泰民生│├─────┼─────┼─────┼────┼──────┼────┤│87/11/10│華銀汐止│WB0000000│酉○○│2,000,000│誠泰民生│├─────┼─────┼─────┼────┼──────┼────┤│87/11/10│華銀汐止│WB0000000│酉○○│2,000,000│誠泰民生│├─────┼─────┼─────┼────┼──────┼────┤│87/11/10│華銀汐止│WB0000000│酉○○│2,000,000│誠泰民生│├─────┼─────┼─────┼────┼──────┼────┤│87/11/10│華銀汐止│WB0000000│酉○○│2,000,000│誠泰民生│├─────┼─────┼─────┼────┼──────┼────┤│87/11/10│華銀汐止│WB0000000│酉○○│2,000,000│誠泰民生│├─────┼─────┼─────┼────┼──────┼────┤│87/11/10│華銀汐止│WB0000000│酉○○│2,000,000│誠泰民生│├─────┼─────┼─────┼────┼──────┼────┤│87/11/10│華銀汐止│WB0000000│酉○○│2,000,000│誠泰民生│├─────┼─────┼─────┼────┼──────┼────┤│87/11/11│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11│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11│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11│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11│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11│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11│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87/11/11│合庫城內│HJ0000000│吳玉年│2,000,000│安泰長安│├─────┼─────┼─────┼────┼──────┼────┤│合計│50張│││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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