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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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64號聲請人 林宜婷林美惠 即債務人代理人 莊婷聿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皇清附表: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①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3年11月25日至││108年11月25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債務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6年11月至108年11月)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8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④除已陳報部分,債務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③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④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06年1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②債務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債務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④須債務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⑤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消債補 字第 364 號裁定(108.12.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消債更 字第 13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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