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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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智簡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智簡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自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45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8年度智易字第7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熊自強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行關於「義商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義商飛樂編物製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飛樂運動股份有限公司」;證據部分應增列「被告熊自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行為,應為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本案被告自民國
107年10月底某日起至107年11月3日為警查獲止,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亦同此旨)。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6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商標權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令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造成商標權人受有損害,所為殊不可取,且被告前於107、108年間,因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緩刑期間自108年4月
1日至110年3月31日期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竟不知悔改,再犯本案,又本案販賣及扣案之仿冒商品數量非微,犯罪情節不輕,並考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時坦承全部犯行,然未與告訴人或被害人和解,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偵卷第23頁,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二)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參酌該條立法理由,犯罪所得之沒收,基於澈底剝奪不法利得之意旨,於沒收之計算應採取總額沒收原則,即不問犯罪成本多寡、利潤若干,均應全部諭知沒收,以達嚇阻犯罪之效。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從107年10月底開始販售本案那一批仿冒商品,營業額約新臺幣0000-0
000元左右等語(見偵卷第29-31頁),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應認定被告之犯罪所得為4000元,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名稱│商品數量(││││件)│├───┼─────────────┼─────┤│1│仿冒ADIDAS外套│81│├───┼─────────────┼─────┤│2│仿冒ADIDAS褲子│55│├───┼─────────────┼─────┤│3│仿冒ADIDAS衣服│261│├───┼─────────────┼─────┤│4│仿冒ADIDAS襪子│483│├───┼─────────────┼─────┤│5│仿冒UNDERARMOUR褲子│35│├───┼─────────────┼─────┤│6│仿冒UNDERARMOUR衣服│52│├───┼─────────────┼─────┤│7│仿冒CHAMPION衣服│33│├───┼─────────────┼─────┤│8│仿冒CHAMPION褲子│9│├───┼─────────────┼─────┤│9│仿冒FILA褲子│5│├───┼─────────────┼─────┤│10│仿冒FILA衣服│52│├───┼─────────────┼─────┤│11│仿冒NIKE外套│36│├───┼─────────────┼─────┤│12│仿冒NIKE褲子│10│├───┼─────────────┼─────┤│13│仿冒NIKE衣服│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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