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書記官王佩珠~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詹志遠 │基隆市農會安樂分部│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貳萬叁仟壹佰元│FA二0六二七七││││││││七││├─┼─────────┼─────────┼───────────┼────────┼────────┼──┤│2│ 詹志勇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壹萬壹仟肆佰肆拾│RR0六0六二五│││││信用合作社新店分社││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