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77號原告丙○○原告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原告擴張聲明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千六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十五萬二千八百元,扣除其於起訴時所繳納裁判費四萬零六百元後,尚應補繳十一萬二千二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