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沙簡上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沙簡上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沙簡上字第286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沙鹿簡易庭民國99年2月26日99年度沙簡字第95號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偵續字第1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乙○○因與被告之夫發生外遇,且積欠被告之夫財物,又拒不出面,被告始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該簡訊內容予告訴人,要求告訴人出面解決,並表明拿回自己的東西,被告並無恐嚇之意思,原審論以被告恐嚇罪責,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
三、惟查:㈠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該時間,在其位於臺中縣○
○鄉○○路○段○○○巷○○號住處,分別以其配偶 劉武訓 所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先後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內容之簡訊,至告訴人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98年度偵字第24642號第6至8頁、本院卷第13頁、本院99年5月13日審判筆錄第5頁),並經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屬實(見警卷第4頁、98年度偵字第24
642號卷第7頁),且有上開簡訊內容之翻拍照片9張、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各1份及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至9頁、98年度核交字第1615號卷第8至13頁、第16至25頁、98年度偵字第24642號卷第7頁)。
㈡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67號、75年度台上字第2047號、73年度臺上字第1933號判決要旨參照)。而觀諸被告傳送之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簡訊內容文義,其內容包括:「出面解決吧。我是不可能就算了!…避不出面是要自己找難看是不是。別人的老公你也敢睡及員工也不錯過總要付出代價@你不要試我的耐心」、「你一樣不出面解決是不是;有你在的地方我一定到而且一定如你所願。把你所有的事全說出來是你自己不要臉的;要難看是不是可以。看看你以什麼臉來面對著那些人。」、「像你這種老是要破壞別人的家庭的女人下場一定非場的慘敗和難堪。…你也只能用身體與眾男人而為了爽。更賤!報應該到了」、「出面做個解決;是我的也應該拿回來了吧。我不可看放棄我的應有的權勢更不能看你和雜種過的那麼好壞事做多害死了那麼多的小孩報應該要到達驗收」、「你不要以為我無法治你,不信你就試看看好了,一定要你後悔的,自己來跟我說,否則要是我去,就得超乎你想像的,那你的錢也不用賺了,不要自難看…」等文字,並參酌被告供承係因認為告訴人與其配偶發生婚外情,且積欠其配偶財物,又拒不出面,始傳送上開簡訊,欲逼使告訴人出面等客觀情勢綜合觀之,此舉顯有揚言欲宣傳告訴人之男女關係,以使告訴人難堪之加害告訴人名譽之意思,且告訴人主觀上亦因接獲上開簡訊而心生畏懼等情,亦據告訴人到庭結證詳實(見本院99年5月13日審判筆錄第3頁),是被告上開恐嚇之簡訊內容已危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安全,被告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恐嚇犯行,堪予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犯之恐嚇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並審酌一切情狀後,各量處拘役10日,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45日,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標準,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被告猶執前詞否認犯罪,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建寬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簡芳潔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附表:
┌──┬──────────┬───────────────────┬─────┐│編號│時間│簡訊內容│傳送簡訊行│││││動電話門號│├──┼──────────┼───────────────────┼─────┤│1│98年9月1日下午3時52│出面解決吧。我是不可能就算了!│0000000000│││分許│該要回的錢和東西一樣都不能少。│││││該還的還是要還的;避不出面是要自己找難│││││看是不是。別人的老公你也敢睡及員工也不│││││錯過總要付出代價@你不要試我的耐心。從│││││:甲○○││├──┼──────────┼───────────────────┼─────┤│2│98年9月12日下午5時│你一樣不出面解決是不是;有你在的地方我│0000000000│││57分許│一定到而且一定如你所願。把你所有的事全│││││說出來是你自己不要臉的;要難看是不是可│││││以。看看你以什麼臉來面對著那些人。││├──┼──────────┼───────────────────┼─────┤│3│98年9月13日晚上9時52│像你這種老是要破壞別人的家庭的女人下場│0000000000│││分許│一定非常的慘敗和難堪。│││││而在被別人的老公在幹時很爽是吧!連你的│││││雜種也在用我的錢他沒資格。你也只能用身│││││體與眾男人而為了爽。更賤!報應該到了。│││││從:甲○○││├──┼──────────┼───────────────────┼─────┤│4│98年9月13日晚上10時│出面做個解決;是我的也應該拿回來了吧。│0000000000│││32分許│我不可看放棄我的應有的權勢更不能看你和│││││雜種過的那麼好壞事做多害死了那麼多的小│││││孩報應該要到達驗收。從:甲○○││├──┼──────────┼───────────────────┼─────┤│5│98年9月22日中午12時│你不要以為我無法治你,不信你就試看看好│0000000000│││48分許│了,一定要你後悔的,自己來跟我說,否則│││││要是我去,就得超乎你想像的,那你的錢也│││││不用賺了,不要自難看,我只要把事情解決│││││拿回我們的不是嗎?││└──┴──────────┴───────────────────┴─────┘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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