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三五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00000000間請求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於印尼國之戶籍地證明資料。
二、被告之印尼國良民證或單身證明資料。
三、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開庭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印尼文或英文譯本乙份。
四、起訴狀印尼文或英文譯本乙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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