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沈朝江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沈朝江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