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毛重肆點玖柒公克,淨重零點零玖公克,取零點零二公克鑑驗,僅餘零點零柒公克),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凌晨二時十五分,在臺中市○區○○路○○○號十樓,為警查獲其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案件,並扣得其持有之愷他命一包等情。本件被告甲○○經聲請人查明無法證明扣案物品為其所有,抑或有施用毒品之事實,而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一三六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可按),而上開查扣之物品,既規定不得非法販賣、持有及施用,係依法查禁之物,屬違禁物,乃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為違禁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送鑑結果,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確實檢出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亦檢出咖啡因、普魯卡因等成分,毛重四點九七公克,淨重零點零九公克,取零點零二公克鑑驗,餘零點零七公克等情,有該局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係毒品無誤,為違禁物,是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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