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耀聰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耀聰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