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216號
原 告 王淑珍
被 告 何萬寶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8日上午10時15
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提出大甲幼獅郵局第21號、第24號、第35
號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