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相對人 鄭淑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淑樺分別於①民國104年9月11日、②105年12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①新臺幣(下同)156萬元、②7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
4年9月6日②135年11月29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等,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鄭淑樺邀同第三人 陳盈杰 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130萬元②60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4年9月24日起至124年9月24日止、②自105年12月5日起至115年12月5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分別自①107年10月24日、②107年11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130,988元、②495,71
3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催告通知,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借款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鄭淑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潮州鎮│大同││1147││0│0│80.61│全部││├──┼───┼────┼──┼──┼───┼─┼──┼──┼────┼────┼─────┤│002│屏東縣│潮州鎮│大同││1187││0│9│44.21│10000分│││││││││││││之184││└──┴───┴────┴──┴──┴───┴─┴──┴──┴────┴────┴─────┘┌────────────────────────────────────────────────────────────┐│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5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08│光明路141巷14號│大同段1147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6.34、二層47.80、│一樓平台2.│全部│││││││、四層樓房│三層47.80、四層38.00,│25,二、三│││││││││總面積179.94│樓陽台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