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39號
聲請人即
被上訴人 盧紫櫻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 律師
施穎弘 律師
陳美樺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灣開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股份所有權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7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吳青蓉
法官許紋華
法官賴惠慈
法官林慧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