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19號原告 賴晏華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柏璁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2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