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62號原告葉衧琁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被告 許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4,742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9,611元,逾期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查上開土地之面積為2,745.8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2,072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2,以上有土地謄本可證。爰以此計算原告共有該土地之現值為2,884,742元【(2,072×2748.89)/2】。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2,884,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29,61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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