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7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章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3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章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以上開判決內容審酌欄之各項基礎、分為傷害與恐嚇於罪質不同、手段、行為彰顯主觀惡性,暨卷內本院詢問單(見聲字卷第85頁)等節,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