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
戊○○丁○○丙○○乙○○右列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甲○○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三千零十一元、戊○○三十六萬六千五百五十元、丁○○四十二萬二千三百二十八元、丙○○三十二萬八千五百九十一元、乙○○三十萬五千九百八十一元,甲○○應徵裁判費五千二百九十五元、戊○○應徵五千九百五十五元、丁○○應徵六千九百四十五元、丙○○應微五千二百九十五元、乙○○應徵四千九百六十五元,上訴人均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官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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